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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委会结构模式及职责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对策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2-05-24 10:20:10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案件类别不断复杂化及法院司法环境的变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其重要性呈逐渐增强的趋势,其功能也在悄然发生变迁。多年来,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其结构模式、职责履行的角度分析,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仅以中南某省一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结构模式及职责履行为基点,就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规范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问题探寻

  探寻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结构模式及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需要以个体运行为基点。笔者从某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审委会结构模式的变化及职责履行情况分析,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结构模式及职责履行上存在以下五 个问题与不足:

  一是审委会规模过大。某基层人民法院编制122人,现在职在岗干警112人,审委会委员人数从2009年的14人增加到现在的20人。在20名委员中有专职审委会委员2人、兼职审委会委员18人,占编制人数的16.39%,占在职在岗干警人数的17.86%。其中13名班子成员均为审委会组成成员,截至2011年底止,机关各庭队局室除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不是审委会委员外,其他各部门正职负责人均为审委会委员。

  二是审委会职责以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为主,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做得不够。多年来,某基层人民法院审委会在履行职责方面,基本上偏重在对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讨论上,在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方面,虽有所作为,但仍做得不够。据统计,该院2009年共召开审委会11次,其中讨论案件17件,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3次;2010年共召开审委会13次,其中讨论案件14件,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2次;2011年共召开审委会10次,其中讨论案件18件,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3次。三年内累计召开审委会会议35次,讨论案件49件,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8次,如果仅以次数为基数,则讨论案件占77.14%,总结审判经验、研讨有关审判工作只占22.86%。

  三是多数审委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发言过于简单。由于审委会委员人数众多,讨论案件时往往只有少数委员能客观详尽地分析案情,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法理提出支持或否定合议庭处理意见的意见,大多数的委员未能按审委会议事规则发言,一般只做同意合议庭某种意见或某位委员意见的表态,显得过于简单。

  四是少数审委会委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由于审委会扩编,无疑降低了对审委会委员业务素质的要求,少数业务知识不全面、综合素质不太高的人员进入了审委会。正因为参加案件讨论的委员人数众多,在讨论重大敏感案件时,往往有少数委员担心表错态,怕日后因错误表态担责,而不积极发言,采取在基本形成多数意见时提出反对意见或支持少数人意见的措施应对,缺乏见识和担当。

  五是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程序把关不严。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除确实重大、疑难的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把关外,往往还有约30%的案件是合议庭或业务庭为了推脱责任或者是为了让审委会“挑担子”而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而这部分案件中,又约有50%是合议庭处理意见一致的。

  二、原因分析

  认真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以为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表面原因,又有深层次的原因。具体地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官政治待遇不高。多年以来,无论是法院自身,还是法院外部,从严治警的措施越来越健全,越来越严厉,但从优待警的措施与从严治警的措施相比,则远不能做到对等平衡。尤其是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扩编审委会,把解决中层以上干警审委会委员职务作为提高干警政治待遇的措施也实属无奈之举。

  二是对审委会职责的理解不够全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规定排序来看,总结审判经验当属审委会的首要职责,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则位居其次。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法院都存在着把讨论案件放在首位的做法,而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研讨,认识不足,或即使有足够认识,也不习惯于交由审委会去做,而是由院务会或研究室来完成。

  三是法不责众思维存在。无论是合议庭将案件交由审委会“挑担子”,还是少数审委会委员责任心不强,或有意规避责任,或简单表态同意某种观点、某人观点,都有一种法(罚)不责众的思维在起作用。

  四是业务培训不够重视。许多基层法院除了组织审委会委员、庭长到上级法院参加业务培训外,很少举办主要由这一群体参加的集中业务培训。还有部分法院对领导分工、中层干警轮岗工作不太重视,导致许多委员不能在不同的岗位上得到知识的更新和素质的提升。

  三、对策建议

  规范审委会结构模式及职责履行,应针对前述存在的问题及问题成因而进行,做到有的放矢:

  一要合理规范审委会的规模。对审委会规模的要求或限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审委会规模究竟多大才合适,还只是一个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那么,审委会的规模应以什么标准来控制呢?笔者认为审委会的规模既不能太小,也不宜过大,规模太小,则不能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规模太大,则难免影响办事办案效率、难免出现“南郭”现象。审委会之规模宜以所在法院全体在职在岗干警人数为基数,以不超过12%为佳。如要突破此比例,则需设专业委员会,如设立刑事行政委员会、民商执行委员会等,委员以确定职责参加相关委员会的案件、事务讨论。

  二要严格审委会议事规则。要制定严格的审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审委会职责、审委会会议制度及审判事项的提交、讨论、记录、执行等,确保审委会能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有关审判工作。

  三要提高干警政治待遇。要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从优待警,尤其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尽最大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待遇,坚决避免以扩编审委会的方式解决干警政治待遇现象的发生。

  四要加强对审委会委员的培训力度。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对审委委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的培训,特别是对重要法律、司法解释的培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轮换制度,及时调整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各部门正职人员的岗位轮换,让他们得到全面的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五要严格审委会委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审委会委员责任追究办法,督促委员积极、公正、廉洁地参加审委会对案件的审理、讨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审委会会议、在审委会会议上敷衍塞责、违反事实和法律发表错误意见等行为要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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