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太和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4年,被告邓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利率为月息6‰,定于2005年4月19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邓某催收未果,2006年最后一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后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邓某辩称自己早在2006年就已经偿还了借款,并且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刘某出生于1932年,已经到了杖朝之年,行动不便,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然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民间借贷纠纷酿成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05年4月19日,被告邓某逾期未还。原告刘某在2006年向被告邓某进行了催收,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但此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遂作出了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