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戴某群因无端怀疑一未成年人入室盗窃而使用菜刀砍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付出惨重代价。
被告人戴某群系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某村村民,现住祁东县洪桥镇胜利巷某处。2012年3月4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刘某某(未满18岁)与曾某某到祁东县洪桥镇胜利巷被告人戴某群家中玩耍,被告人戴某群在家中的儿子戴某某怀疑二人偷其家里的东西,便将被害人刘某某抓住关在家里不让其走。后被告人戴某群回到家中,认为刘某某在其家里偷东西还不承认,心里很恼火,便从厨房里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朝刘某某的右手腕砍下去,致刘某某受轻伤。
被告人戴某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但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群目无法制,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未赔偿被害人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核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