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到2008年4月1日经修订后正式施行,再到2011年4月1日经修改后施行,凝聚了全国各级法院的艰辛劳动和巨大智慧,对规范案件分类、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特别在指导、规范案由确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某些审判人员认识不到位,在确定案由方面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错误,给审判管理、司法统计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以致出现案件分类、司法统计等连锁问题。现就案由确定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作一个不全面的搜集,并就矫正方法谈些窥管之见,为正确确定案由尽绵薄之力。
一、常见问题及其原因
(一)传统观念,经验确定
一些老同志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意接受新事物,我行我素,不但自己凭经验按老方法确定案由,而且还将他的思想灌输给年轻同志,影响二代人。如将“民间借贷纠纷”定为“债务纠纷”;将因拖欠货款形成的纠纷直接定为“拖欠货款纠纷”,而不定“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二)不加辨别,错误跟进
某些案件在立案阶段案由确定就有错误或者不准确,到了审判阶段后,有的审判人员抱着“确定案由是立案人员的事”、“反正不是我的错”、“错了有领导把关”等思想,对立案案由是否正确、是否妥当不加辨别、不去考量,继续沿用立案案由,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立案案由根据当时原告起诉情况没有定错,但经法庭审理后本应改定案由,但有的审判人员也不去改,错误跟进。立案案由和审判案由不一致,本来是一种正常现象,原因是原告在起诉时歪曲或规避一些案件事实,立案庭按照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为甲案由,可以说是正确的,但是,经法庭审理后,查明的实际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与原告起诉的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本应按照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或民事行为效力改定乙案由,而有的审判人员就是不改。这有两类经典案例,一如“名联营实借贷”案例,从合同表面上看,确实是因企业联营引起的纠纷,但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原告可能会因不利而歪曲或规避),却是因企业拆借资金引起的纠纷;二如“合同效力变化”案例,原告依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起诉,而实际是无效合同或有效合同。出现这些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法官要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若不变更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若变更了,则要相应地改定案由作出判决。
(三)不求准确,胡乱确定。
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不讲规则,随意确定。有的同志特别是个别负责立案的同志,无视《案由规定》的存在,不看书,不学习,抱着“我错不要紧,有审判业务庭更正”的思想,在立案时随便立个与案件性质相近的案由。如近几年多发的女儿、女婿要求分配集体组织取得的征地补偿款案件,本应立“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而实务中五花八门,有立“集体财产分配纠纷”,有立“侵犯财产权纠纷”。再如甲诉请乙的继承人丙、丁偿还乙生前借款,本应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而其定“民间借贷纠纷”,等等。
2、一知半解,主观臆定。如,同是“返还财产”责任方式,但因不同的事由应定不同的案由,因物权侵犯应定“原物返还纠纷”,因占有事实状态被侵犯应定“占有物返还纠纷”,因合同之债应定相应的合同纠纷,而其不分事由,一概定“返还财产纠纷”。
3、业务不熟,人云确定。有的法院因缺乏业务骨干,把一些业务欠缺的同志安排到立案庭负责立案初审,他自己又不愿学习、不愿钻研,人家说定什么案由就定什么案由。
4、不观变化,沿袭确定。《案由规定》几经修改,对某些案由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有的同志不学不问,仍旧沿袭原来的规定确定案由。如原来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责任法》将“雇佣关系”定格为“劳务关系”,《案由规定》也相应地将此类纠纷变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有的同志仍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如,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按修改后《案由规定》应定“监护人责任纠纷”,而大多数同志仍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对待,定相应的侵权纠纷。还如,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已经删去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及其项下的四个具体案由规定,此类纠纷应根据相应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应案由,而有的同志仍按老规定确定案由。
(四)不求具体,大致确定。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有的同志害怕案由具体反而出错,倒不如原则确定;二是有的同志嫌麻烦,不愿进一步研究。如劳动争议一概定“劳动争议”二级案由或“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三级案由,未细分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等四级案由;又如“买卖合同纠纷”有七个具体的四级案由,且不包括特定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有的同志一律定“买卖合同纠纷”。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概况起来讲,主观上表现为对《案由规定》认识不够、学习不够、研究不够,以及责任心不强等,客观原因是工作繁忙缺乏时间学习、本院及其上级法院没有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二、矫正
要矫正上述问题,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案由规定》,从中寻找案由确定规律,掌握确定案由的方法和步骤。具体来说:
(一)、集中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提高对《案由规定》重要性的认识。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况,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准确确定案由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第一个重要环节,有利于案件管理,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祛除敷衍思想,提高责任心。良好的责任心是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审判人员在确定案由时,不要嫌麻烦,不要嫌??拢?灰?笱芰耸拢??托南钢碌卮印栋赣晒娑ā分姓业较嘤Φ木咛灏赣伞
(三)、弄清案由编排体系,领悟案由确定规律。
1、弄清案由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性确定,其基本表述方式为:“法律关系性质+纠纷”。由于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准确表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便于司法统计,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弄清案由编排体系。《案由规定》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的,共分四级案由:第一级案由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第一级案由项下共有43类第二级案由,分别分布在十大案由之下;第二级案由项下共有424种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项下有366个典型的、常见的第四级案由。这四级案由从大到可分别视为:大案由、类案由、种案由、微案由。
3、领悟案由确定规律。从《案由规定》的结构和内容看,可以从中领悟和学习到以下基本规律:
第一,案由大小与使用频率成反比,案由越小使用频率越高,案由越小也越具体,所以,在实务中应尽可能精确到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用第三级案由,依次前推。但是,在实务中,第二级和第一级案由较少使用,特别是第一级案由很少使用,使用率几乎为零。
第二,确定侵权纠纷案由有特别规定。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优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是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由,也不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第三,在适用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发生竞合时,应当先查明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前者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后者即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
第四,“物权纠纷”案由项下有特别规定。首先,只涉及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类型)确认之诉的,直接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项下的三个具体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其次,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则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三级案由(33-38);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则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案由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情况应确定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并列案由;为避免案由冗长,有三个以上并列案由时,不应再列并列案由,而用它们共同指向的一个较大案由进行概况;同理,其他类似情况也应如此。
(四)、掌握确定案由的方法和步骤。确定案由的基本方法是:首先找到大案由—→类案由—→种案由—→微案由,由大到小一级一级地选定。确定案由尽可能找到匹配的微案由,找不到微案由的用种案由,依次向前推选定匹配案由。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在《案由规定》的第十部分,共54个第三级案由和6个第四级案由,比较简单,按图索骥即可找到相应案由,不用展述。下面就一般常规案件案由确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进行展开。
第一步,确定第一级案由。运用民法理论对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识别,找到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大案由),大案由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二到三个,一般情况下是一个,顶多是三个。
第二步,确定最终案由。分二种情况:
1、若只有一个第一级案由,则找到对应的第二级、第三级直至第四级案由;确定第一级案由后,也有可能有二到三个第二级案由,此时就要运用上述的特别规定选定第三级案由,找到第三级案由后,若有第四级案由,则可简易择定。
2、若有多个第一级案由,也是按上述特别规定择定一个第一级案由,然后按上述方法择定匹配案由。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照“民商合一”的原则,案由规定不区分民事和商事,统一适用。
2、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能从案由规定中找到匹配的案由,只是案由大小不同而而已,切忌主观臆定。同时,书写案由要规范,不能随意改动字、词。
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
6、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选择性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