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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已投保
肇事者虽不是投保人保险公司照样担责
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2-06-25 16:13:38 打印 字号: | |
  肇事者不是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且无证驾驶,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照样担责。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暨附带民事诉讼案,被告人谭某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谭某华赔偿因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周某德死亡的经济损失100011元、赔偿造成受害人周某俭轻微伤的经济损失10487.9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承担除400元鉴定费以外的全部垫付责任,垫付后有权向被告人谭某华追偿。

   2012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华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6G089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官家嘴镇石龙桥村4组地段时,遇周某德、周某俭在道路上行走,因谭某华驾驶的机动车对行人避让不当,致使湘D6G089车辆头部右侧将周某德、周某俭撞倒在地,造成周某德当场死亡,周某俭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谭某华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至祁东县公安局官家嘴派出所。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德近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称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公司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周某德死亡、周某俭轻微伤造成的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人谭某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的被告人谭某华不是投保人,登记车辆号牌也不是向其公司投保的车辆号牌;被告人谭某华无证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华驾驶的湘D6G089小型汽车与案外人雷某某投保的湘M86908小型汽车的车辆品牌型号相同,识别代码相同,发动机号相同,交强险的终止日相同,能够确认肇事车辆即投保车辆。肇事时尚在投保交强险有效期限范围内,不因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而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被告人谭某华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而驾驶小型普通汽车酿本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宁远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有权向被告人谭某华追偿。为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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