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受理一起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明与被告李某红在2000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小孩陈某贤,后陈某明无意中发现小孩陈某贤并非自己亲生,原、被告夫妻感情由此出现隔阂并日惭疏远,终于在2011年12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但原告对于多年来养育非亲生小孩的事实始终不能释怀,于是向金桥法庭起诉,要求被告补偿其抚养小孩陈某贤的费用共计五万余元,并请求被告李某红将其与陈某贤的户籍迁出,以抚慰原告长期以来心灵上所受的压抑与创伤。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