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学无术的韦某、何某、莫某,纠集在一起,组成盗窃团伙,短短五日竟疯狂作案五起,涉案金额高达三万余元。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这起团伙盗窃案,对该盗窃团伙以严厉打击,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被告人韦某、何某、莫某一起商量租车外出沿途盗窃,由南至北一路作案。并且进行了具体分工,由被告人莫某负责开车以及敲门试探屋内是否有人、被告人韦某负责技术开锁、被告人何某负责望风,门打开后三被告人一起入室实施盗窃行为,所得赃款赃物除路上开支外平分。被告人莫某、韦某在柳州市租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轿车,三被告人携带一些换洗衣物、零食及韦某准备的作案工具于2011年12月11日19时许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出发,沿途共实施盗窃作案五起,涉案价值33067元。2011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某、何某、莫某在赤壁市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何某、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购买开锁工具,与被告人莫某共同租赁汽车,在盗窃时负责技术开锁,而技术开锁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因此,认定被告人韦某为主犯,被告人何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莫某负责开车、在实施盗窃时负责敲门,因此,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韦某、何某、莫某盗窃赃物大部分被追缴退还了被害人,未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还退赔了2000元,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