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雷某平曾因绑架罪被判刑十年,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重获自由没几日,竟与20岁的陈某生纠集在一起,合伙盗窃同村人的耕牛。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雷某平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 被告人陈某生因没有钱用,便找被告人雷某平商量一起去偷本村村民陈某生家的耕牛卖点钱用,并进行了分工,由被告人雷某平负责偷牛, 被告人陈某生负责卖牛,卖得的钱两人平分。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生联系好买主唐某生,并于当晚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平去偷牛。当晚9时许, 被告人雷某平窜入陈某生家牛栏将一头黑色母黄牛偷出,交给被告人陈某生, 被告人陈某生于当晚将偷来的黑色母黄牛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了唐某生,二被告人随即将赃款瓜分。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生家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盗的耕牛已被追缴并返还给失主陈某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生、雷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被告人陈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法打击犯罪行为,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