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过水坪法庭因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死亡而裁定终结一起离婚诉讼。
陈某系祁东县过水坪镇一村民,因与其妻李某分居四年而于2012年6月初向法院起诉离婚。6月29日,原告陈某在广西柳州市务工时因心肌梗塞不幸死亡。因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是以配偶双方自然生存为前提的,如果一方死亡,婚姻关系因失去存在的基础而自然终结。过水坪法庭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已死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裁定,本案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