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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主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
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2-07-25 08:58:18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相撞,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如何赔偿?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归阳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南向北占道行驶,与原告曹某(同样没有驾驶证)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发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肇事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无证驾车且未按规定会车,导致机动车事故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于法有据,双方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风险,故通过机动车交强险把部分责任风险分摊到保险公司,尽可能使受害方事后得到及时的救济。肇事车辆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致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使得受害人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范围内应得的赔偿。因此肇事车主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应由肇事机动车车主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按双方责任进行赔偿。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刘某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按交警部门认定的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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