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款1600余元。
2011年11月8日下午,原、被告与同村曾某、周某四人在曾某家打字牌。下午3时许,原、被告因“吃、碰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用拳头打伤原告头面部。原告先后在祁东县人民医院及祁东县第五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鉴定,原告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互为邻里,本应和睦相处。在打牌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未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受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80元,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