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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作者:谭振林  发布时间:2012-07-31 09:55:43 打印 字号: | |
  离婚协议中约定对于子女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的赠与条款的效力?

  陈某与李某于199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某。2008年,陈某与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李某某由陈某抚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陈某和李某某所有,但此后,李某一直未为李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该房屋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所签订的承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主要是源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合同性质,此规定体现了合同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而离婚双方所达成的赠与协议,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大幅的妥协与让步。现婚姻关系解除而负担赠与义务一方反悔,对另一方来说明显不公。因此,离婚协议不能与其他赠与合同适用同样的标准,李某欲撤销赠与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将房屋过户给陈某、李某某所有。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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