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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子女能否代其提起离婚之诉
作者:谭振林  发布时间:2012-07-31 10:40: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8年前,原告刘某的前妻因病去世,留下15岁的儿子刘某某。后经人介绍,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登记结婚,被告有一子,其前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两人带着各自的孩子重组新家。2008年,原告因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后虽能行走,但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刘某家动迁安置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为了房屋的归属问题,被告与原告家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将原告送回老家。父亲得不到照顾,原告的儿子曾代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安置房的产权归原告儿子所有,被告享有居住权,原告的日常生活由被告负责照料。2010年,由于被告再次将原告遗弃在拆迁房内,原告之子(已成年)遂代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观点:

  综合调查结果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告黄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监护人资格,则被告黄某仍是原告刘某的监护人。原告刘某之子在未取得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其提出离婚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后经调解,被告同意放弃监护权,其他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的人一致协商同意由原告之子刘某某担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后原告之子刘某某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代其另行提起离婚之诉,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后调解原、被告离婚。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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