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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应对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作者: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2-08-01 10:10:32 打印 字号: | |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已泛化成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司法公信力问题也日渐涌入人们的视野,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热议的话题。

  一、司法公信力缘何缺失

   (一)内部因素

  1、法官个人素质不高

  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与否的感知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个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法官的个人素质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有些法官业务素质不是很高,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生硬,就按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裁决,面对庭审中突发状况不知所措,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全面熟悉;有些法官的司法作风不是很好,如在案件中参与了过多的个人情感因素、对当事人发表不恰当的言论、私下与当事人会面等;有些法官的生活习性不是很好,如不注重仪表、爱好打牌、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这些因素都会使公众对法官公正性及专业性产生合理怀疑。

  2、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

  裁判文书决定了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是当事人及外界舆论最为关注的材料,它不仅从法官的角度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描述,更从法律和情理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做出了分析和说明。但是部分裁判文书质量偏低,尤其是说理部分的不充分及证据认定方面的含糊其辞,让许多当事人不认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服判息诉率较低,当事人“信访不信诉”的现象日渐凸现出来。

  3、司法透明度指数不高

  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公平、公正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灵魂所在。司法透明让当事人对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法官的活动、裁判的理由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减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必要的猜忌及误解。但是有些法院司法不够透明:如诉讼费缴纳办法不公开,收费随意性大;私自会面一方当事人,非正式开庭现象较多;裁判文书不公开,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没能接受大众的监督等等,这些不透明的司法活动都有可能让当事人或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中立性及公正性产生不恰当的猜测与质疑。

  4、司法裁判不统一

  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同类别的犯罪行为应当得到同样的惩罚,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用相同标准的对待。目前我国有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随意性却较严重,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在同一地方法院的不同法官间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这种的现象的存在难免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产生质疑和不信任,会令他们怀疑司法活动过程中存在利益交易的空间和可能。

  (二)外部因素

  1、外部舆论的不利影响

21世纪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及迅速传播性为司法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其产生了不小的压力。现在很多当事人习惯诉前去网上查询有关类似案件的情况或是百度、google自己案件可以遭遇的处理结果。一旦法院的判决与自己的预想不一致,有些人则会在论坛中根据自己的观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加工后,对法院、法官进行恶意中伤。在法院司法透明度、公开性不高的情况下,许多的“听众”会在根本不熟悉的案情的情况下同情诉苦、控告的当事人,声讨法院司法不公。如此现象不断积累、重复出现,就会使公众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负面印象。而有关司法正面宣传的报道不仅听众少,且公众一般抱有怀疑的心态,宣传效果并不显著。

  2、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

  民众的法律素养偏低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一部分民众不信法,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坐等法院的司法裁决,而是找所谓“有权”的人干预,托人情、找关系,这就是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国情。一部分民众不懂法,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就让许多不懂法的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法院的判决很不能理解及接受,进而对司法活动产生误解。

  二、法院如何应对

  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多重的,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同样,也绝不是一两个举措就可以要改善这一现状,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法院多管齐下,通过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努力,在潜移默化间改善公众对司法的认识。

  (一)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养

  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信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在法官选任时注重法官思考能力及应用能力的考察,任职期间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学术交流,打造学习型法院,以全面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官队伍。其次是要提高法官的道德品质素养,内部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正确的职业荣辱观、道德观及价值观。外部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对法官的承办的案件进行司法质量评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对司法腐败的行为及违规会见当事人等行为予以严格查处。再次是要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内部建立优良的司法传统,塑造统一的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司法作风,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二)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提高裁判文书主要是要对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改革,重点突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使整个文书逻辑严谨、说理通透。要提高文书制作水平,法官应当善于学习与总结,定期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借鉴其在事实认定及说理部分的优秀经验,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文书写作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定期举行文书评论会,通过法官对裁判文书的自评与互评,借鉴他人之长并找到自身不足加以改善。此外,每年举行的裁判文书评比也是很好的激励策略。

  (三)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及深度

扩大司法公开的广度就是要拓宽司法公开的渠道及受众范围,网络、短信、报纸都是司法公开的媒介,而司法公开的受众也不应局限在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列,广大的社会民众也应该是司法公开的对象。司法公开的深度则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完整性,相关的法规、司法流程、裁判文书、案卷资料都应成为司法公开的内容。对网络或是其他媒体热议的敏感性案件,当事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做出说明,以确保正面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进入大众的视角,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四)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普法教育。首先应注重培养年轻一代的法制观念,在学校、社区多举办形式新颖的普法教育活动;其次是利用媒体的信息渠道,选择典型案理宣传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主动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再次,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判后答疑、案件回访等工作,尽量让当事人理解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及重要性。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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