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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宜以疏防为主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2-08-14 16:40:00 打印 字号: | |
  较长一段时期以来,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人民法院不可避免甚至无法预料的问题,涉诉信访矛盾的化解事实上也变成了人民法院最耗时、最耗财、最耗力、最令人头疼的大事。为妥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根本指导思想,采取了稳控、截访、接访、解决实际问题、惩处等几乎可以采取的一切“维稳”措施,但收效仍难以令人满意。

        从“大禹治水”传说中探寻矛盾化解的途径

   如何才能真正解决涉诉上访问题,让上访当事人满意、社会认同、法律认可,这是一个需要深思熟虑、广泛讨论的问题。带着对此问题的思考,我想起了在中华大地至今仍广为流传的“大禹治水”的动人传说。相传,在远古时代,中原大地曾爆发过一场滔天的洪水,面对巨大的洪涝灾难,尧帝用鲧去治水,鲧以“堵塞”治之,但9年未成。舜帝摄政时,又起用鲧之子大禹继续治水。大禹认真吸取其父治水的教训,果断施行改革,改“堵塞”为“疏导”,“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奔走治水十三载,“三过家门而不入”,终于成功地疏通了黄河的大小河道,战退了滔天泛滥的洪水,使神州大地重现蓬勃生机。

   从这个中国历史上妇孺皆知、美丽动人的传说中,我们不难看出“疏导”、“让大河自由地流淌”是大禹治水终获成功的不二法宝。如今,面对持续不断、汹涌而至的涉诉信访案件,窃以为从“大禹治水”的远古传说中,我们也可以受到启发,从而探寻出化解涉诉上访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那就是化解涉诉上访矛盾,要改以“堵塞”、“惩处”为主为以“疏防”为主,“惩处”为辅。

          化解涉诉信访矛盾预防是根本

   大凡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都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与其待矛盾形成、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后再去采取措施化解矛盾,不如未雨求缪,抓好源头治访工作。笔者认为,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狠功夫:一是在治“官”上下狠功夫。这里的“官”仅指法官,包括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案件都是由法官承办的,因此,治好了法官,案件才能办得好,办得公平、公正,办得文明。治理法官,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解决为谁司法的问题。只有让法官明了其手中的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法官才能真正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会不出现“眼花法官”之流,才不会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其次要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解决法官正确办案的能力问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即使有一颗为人民司法的心,也难免不办错案。因此要舍得花力气、舍得花时间、舍得花资金,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尽可能地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最后要强化错案责任追究,解决违法审判执行的惩处问题。无论法官是故意还是出于过失违法审判执行,都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以高度的责任心谨慎办案而不敢越雷池、而不敢有疏忽。二是在释法释疑上下狠功夫。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其法律关系、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特别是一旦案件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往往会有胜败之分。人民法院如何做到让胜者胜之有据,败者败得心服口服,着实不仅仅是形式和实际上的公正审判就能达到目的的。正因为此,法官就还得在释法释疑上下一番狠功夫。释法释疑,一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即要查清事实,说透理由,阐明法律,让当事人能够从裁判文书中看到胜诉方为什么赢了官司,败诉方又为何输了官司,让胜诉方胜得堂堂正正,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二要做好判后释法释疑工作。凡败诉方对败诉有疑问者,承办法官要及时做好对败诉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释法释疑工作,让他(她)们明了法院为什么这样判,他(她)们为什么输了官司,引导他(她)们正确面对法院的裁判,接受败诉结果,及早从纠纷中恢复过来,尽快投入新的生产和生活中去。三是在执行兑现上下狠功夫。对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只要有执行内容的,要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尽力杜绝空调白判现象的发生,树立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对于确因客观原因,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的,对生产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予以救助,以缓解矛盾。

          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疏导是关键

   涉诉信访矛盾,做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矛盾,要想在短期内彻底消除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办案法官高度负责、十分敬业,也难免因各种客观原因偶尔出现失误,更何况除大部分公诉刑事案件外,其它所有案件都有二方以上的当事人,这些案件中,除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外,一旦判决,往往有一方当事人败诉,甚或是当事人对诉讼期望过高,其诉讼主张因得不到法律、法院的全部支持而不满法院裁判,从而引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导致的涉诉信访案件,要化解其矛盾,疏导是最关键的措施。就如远古鲧以“堵塞”之法治水,历经9年竟不能成,大禹以“疏导”之法治水,凡十三载终获成功一样,用“疏导”之法来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必定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对于已经发生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通过“疏导”的方法来化解呢?笔者认为,建立健全高效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并狠抓机制的落实是最根本的方法。这种机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原因查找。有关责任单位特别是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要迅速调阅案卷材料,找上访当事人调查了解其为什么要上访,上访的诉求是什么,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等等,只有找准了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二是接访交办。接访的上级机关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涉诉上访案件的接访交办工作。在接访时,要认真听取上访人对法院原裁判的意见,仔细审查其递交的材料,甚至在必要时调阅原案卷材料。对通过听取意见、审查材料,发现原裁判并无不当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动员其息访。对上访诉求可能有理的,应及时交办。在交办时,要分清情况对口交办。对原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交原办案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涉及非诉讼案件范围的上访事由,在做好解释的同时,商请同级主管机关依程序交上访当事人所在地或对其诉求有责任有权力处理的部门处理;三是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对涉诉上访案件,原审法院在自查或接到上级交办指令后,要迅速启动审查程序,对无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即可解决的,要迅速解决落实,对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解决的,要及时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涉诉上访案件。对接到交办的法院以外的有关机关、部门,也要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及时处理好交办事宜。四是督办和追责。对接受交办任务的人民法院及其它机关、部门,其上级机关、交办机关甚至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交办事宜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久托不办、无故推诿、消极不作为的,要提出警告直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和因其它非诉事宜上访发生的责任人,如有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堵塞是大忌

    在建立健全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时,我们还必须摒弃以“截访”、“限访”为主要内容的“堵塞”做法。所谓“限访”,即目前颇为流行的“稳控”措施之一,其基本方法就是采取蹲守等措施,限制当事人去上访,力争让其不离开一定的区域。所谓“截访”,就是在当事人可能去上访的城市火车站等场所拦截上访的当事人,或者在半途拦截,使其不能到达特定的机关、场所上访。笔者认为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堵塞”是大忌,“疏导”才是关键,我们无需将上访视为洪水猛兽,相反,还应当认为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那些依规依法上访的访民,只要其不利用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公共场所秩序,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就没有必要或者说没有法律依据去限去堵,在治访的路途上,我们“要让大河自由地流淌”。

             化解涉诉信访矛盾惩处是保证

    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来看问题,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也是如此。我们在预防和疏导的同时,既要保证公民上访的自由,切实解决有理上访当事人的问题,又要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对象给予必要的限制和打击。即对无理缠访闹访的对象,在经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相应的惩处。在缠访闹访中,有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甚至予以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无理缠访闹访,借上访之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的上访人依法给予惩处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纠正对包案责任人、包案领导因当事人上访而追责的过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涉诉上访案件,一般的做法是原审承办法官、原承办法官所在庭的庭长、主管领导就是该涉诉上访案件的包案责任人、包案领导。在其包案期间,特别是包案期间的某一特定时段,上访当事人到省进京上访,就会追究包案责任人、包案领导的责任。诚如前文所述,涉诉信访案件的原承办人、所在庭的庭长、主管领导只有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事由或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才能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且上访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怎么能够仅仅因为发生了上访案件或当事人在某特定时期到了某特定地点上访而追究包案责任人、包案领导的责任呢。这种过激做法带来的一个典型负面效应就是一线法官压力太大,复杂疑难案件、上访风险大的案件无人愿办,基层法院法官流失不断增加。

           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应当避免两极行为

    在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中,我们还要避免两极行为。一是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即涉诉信访案件发生后,办案法院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或者在接到上级交办意见后,消极推诿,不依法进行审查审理。对于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如前所述,对其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二是花钱买平安的行为。有些法院为减轻涉诉信访压力,化解涉诉信访矛盾,不是遵遁疏导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矛盾,而是在其财力允许的前提下,不管上访有无道理,只要诉求不是太高,只要花钱就可暂时满足上访人的需求,就擅自动用纳税人的资金做花钱买“平安”的事情。这种做法,表面上看,短时的效果固然不错,但潜在的风险实在太大,一旦那些无理的上访者尝到了上访的甜头,又有谁能保证假以时期后他(她)们不再上访,甚或这一做法被其他(她)当事人知晓后不刻意效仿?笔者以为,这种饮鸠止渴的方法当休矣。

    综上所述,在涉诉信访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当今,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就要从“大禹治水”的传说中借鉴经验,改变和摒弃堵塞做法,实行以预防和疏导为主的矛盾化解方法。唯如此,涉诉信访案件才会越来越少,涉诉信访矛盾才会不成为妨碍社会稳定、困扰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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