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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校车失约被洪水冲走 幼儿园被诉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2-08-16 16:26: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归阳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被告熊某某于2003年在归阳镇创办了XX幼儿园(至今未取得办园的行政许可证),原告的小女儿谢某芝就在该幼儿园读小班,并由校车负责接送。被告向学生家长收取了每学期200元的校车费,校车通常都有固定接送学生的停靠点,而停靠点就在离原告家不远的村级水泥公路上。

  2012年5月30日原告的大女儿谢某慧偕同谢某芝一起上学,而幼儿园的校车因为连续强降雨未能到达以往接送学生的预定地点。两小孩眼见快要迟到,便沿着被水淹没的马路往学校方向行走。同村村民康某遇见两小孩后劝其不要去学校了,路全部被雨水淹没了,可两小孩没有停下脚步,而是继续前行。在行至离校车停靠点几公里外处时,两人突然被漫过公路的洪水冲入公路边的小河,谢某慧拼命抓住了河边的小树,后被村民谢某花救起。谢某芝则被洪水吞没,后被归阳派出所打捞出其尸体。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和幼儿园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未能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小孩溺水身亡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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