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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农村信用社的借款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2-09-18 17:09:58 打印 字号: | |
  自2010年以来,祁东法院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77起,其中以农村信用联社为原告的案件达到83%,笔者查阅这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送达难,公告案件多。近年来人口流动日渐频繁,导致法院审理借款纠纷案件时经常找不到被告。许多农村居民在外打工,家里房屋或无人居住或已经倒塌,向村里干部调查情况时,也都得不到确切的消息。城镇居民被告则更难,时过境迁,许多街道早已更换名称,社区的责任人对本社区的居民了解也不多,人口流动频繁,仅凭多年前的身份登记资料,根本无法寻得被告的详细的住址。无奈,许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只能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2、被告应诉率低,缺席审判率高。公告送达的案件,一般被告很少应诉答辩。有些直接送达了的案件,借款人因为无法偿还借款一般不会到庭参加诉讼,而保证人则觉得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法院应该让借款人而不应该让保证人承担责任,故也不重视案件的审理情况。因此,信用社为原告的借款合同案件,缺席审判率极高,达到了70%左右。

  3、瑕疵证据多,核实难。信用合作联社早年在村里也委托了部分人从事放贷业务,俗称“站监”。这类人综合文化素质较低,在放贷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导致许多证据存在瑕疵。有的时间填写错误,有的合同中部分空白未填写,有的没有随卷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没有对抵押物进行登记,有的保证人不是本人签字,有的在预先填写被告支付了利息以完成年终考核任务等等,这类瑕疵都给法庭核实证据提供了难题。因为被告出庭应诉率低,法庭难以向借款人、保证人本人核实。其次,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借款借据实行统一管理,每天必须在10点以后才能到联社拿到借据原件,且还需要相关责任人的授权许可,法庭在进行证据核实时经常要来回信用联社多次。

  据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原告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的,尽量寻找被告亲属,尽可能让被告知道诉讼一事。考虑到原告提供的证据大都为书证,被告不出庭就无法核实借据中签字的真实性。因此,法庭在送达时一定用穷尽各种手段,让被告知悉被诉请求还款或是承担保证责任,这样才能尽可能的防止错判。

  2、严格审核证据。虽然农村信用联社的管理较为松散,部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不是很配合承办法官的工作,放贷人更不会承认自己在工作当中存在失误和违规操作,这就给法庭正常审理活动的开展增添了诸多不便。但是越是如此,法官更应当严格严谨、小心求证,防止审理查明的事实悖离案件真相。尽量要求原告通知放贷员到庭作证,并向证人就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询问。对书证则要注意小心比对,核查借据与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审批资料内容是否一致。对被告提供了不动产抵押的案件,则需注意是否进行了抵押登记,如果存在转据的情况,则看转据后是否就延长抵押登记时间尽行了备注。

  3、判决后依法送达文书,保证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益。对公告案件,有的法官只是将判决书登报送达判决结果,这种方式不能让当事人及时知晓案件裁判的结果,对其上诉权的行使也非常不利。笔者认为即使是公告案件,也要尽量将判决书送达本人(经过了公告期应当再次寻找被告),不能送达本人的,最好留一份判决书给被告亲属或当地村委会、社区办公室。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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