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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四七宪法的制度设计
作者:曾芬芬  发布时间:2012-10-17 11:12:11 打印 字号: | |
  四七宪法的制定,是各方政治力量斗争妥协的结果,由非国民党人士起草,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这个时期,正是世界宪政潮流兴盛的阶段,它的制定顺应了当时的世界大潮,也融合了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思想和政治理想,体现了当时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势。

  四七宪法制定时,总共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英美式宪法和苏联式宪法。国民党派主张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则期望采用英美式宪法打破国民党政权垄断之局。故其实质就是五权宪法和英美式宪法之争。最后由张君劢提出以五权宪法之名施英美式宪法之实的方案,获得各方的妥协。因是妥协的产物,尽管理念不乏先进之处,制度方面却具有似是而非的特征。

  四七宪法共14章175条,文本优美,与当时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相比,是一部毫不逊色的体现着完全民主精神的宪法。但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总是存在差距,理念上的先进,也掩盖不了其制度上的混乱。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

直接民权的尝试

  民初时,间接民权也就是代议制已经成为了世界诶潮流。孙中山先生却认为应当尝试直接民权,打造一个全民政府。因为在代议制人民主权的形式下,民众实质上仅有选举权,而作为基本民权的罢免权、创制权和复议权都无法行使。民主政治的意涵在于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故人民必须能够有效行使这四个权利。他主张设立一个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和复议权。在国民党的极力主张下,国民大会制度在四七宪法中以有形的形式确定下来。

  四七宪法规定主权在民,由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25条),主要职权为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27条)。但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国民大会由总统召集,在总统任满前90天集会(29条)。由于总统任期为六年(47条),意味着国民大会每六年召开一次,而宪法并没规定每届国民大会的会期,且没有常设机构。最终,国民大会的职能完全弱化了,其主要作用限于选举正负总统。直接民权的尝试并不成功。

总统制与五院分权的混合

  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36条),行使缔约及宣战媾和之权(38条),有高级官员如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三院正副院长的提名权,以及行政院副院长及政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均由总统任命(56条),总统并非完全虚置的。四七宪法借鉴了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孙中山先生认为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国现实,主张在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外再加入考试权和监察权。

  四七宪法中规定了五院。五院分别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

  四七宪法用立法院与行政院模拟内阁制。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53条),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62条),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的院长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有义务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报告,立法委员有权对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首长提出质询(57条)。如果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的重要政策,可以通过决议要求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则可以经总统核可,把决议移请立法院复议;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立法委员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长应立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而没有提请解散立法院的权利(57条)。在典型内阁制国家,由于内阁必须代表议会多数,因而在两者发生重大分歧时必须辞职。在四七宪法中,行政院长可以选择接受立法院决议或是辞职,说明其建立的已经不再是典型的内阁制。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审判事务(77条),解释宪法(78条)。法官为终身制(81条)。司法院的正副院长和大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而获得任命(79条)。此时的监察院更像是在行使西方参政院的职能。监察院为监督行政院及其各部委的工作,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案,并对违法或失职行为的中央及地方公务员提出纠举案或弹劾案(96、97条)。监察院行使监督权,却无机关对其进行牵制,五院分权在此时,似乎并没有真正实现彼此牵制,互相平衡的目的。

  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在设想之初是选拔官员,所有官员都要经过考试,最终却成了干部任免的组织部。掌理考试,任用,考绩,升迁以及文化事业单位的设置(83条),成了实质上的人事行政机关。

中央与地方均势

  四七宪法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设置方面,比较具体的体现了孙中山先生的均权主义思想,即中央与地方事权按照事物的中央与地方性质划分。第107条列举了中央立法并执行的事项,第108条列举了省立法并执行或委托县执行的事项。并规定未列举的事项,根据其调控权力的性质划分,具有全国性的属于中央,具有全省性的属于省,具有地方性的属于县,立法院解决权限争议(111条)。在中央与地方权限上,四七宪法名义上仍然是单一制,实质上具有浓厚的联邦制色彩。具体到地方制度,各省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自治。各省可以召集省民代表大会,根据省县自治通则制订省自治法,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112条)。各省设省议会和省政府,省长和议员均由省民选举产生(113条)。

  四七宪法设想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体系,采取了开放式列权,却给中央权力留了一个口子。地方在发展教育、卫生、实业和交通时遇到资金不足问题,经立法院议决,由中央补助(109条),却没规定中央财政处于紧急状态时,中央能否要求地方财政加以支持。

人民的权利义务

  四七宪法将人民的权利义务安排于总纲之后,反映了当时各方力量以及全国人民都渴望自由和权利,从形式上表达了权力本位的思想。这一章共18条,用列举式的方法,将平等、迁徙自由、居住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等列为人民权利。其中第22条以概括式的规定说明四七宪法不仅以规定的权利来保障国民权利,而且采用宪法保障主义的方式间接保障,即权利和自由只能由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

  人民的自由权,比如平等、参政、自由,得到了宪法列举式的保障。另外,在第十三章的基本国策里,也对人民一些重要的社会权利进行了规定,这是极大的进步。比如,教育机会平等以及义务教育制度(159、160条)。妇女儿童的特别保护(153、156条)。老弱残废在生活困难时的物质帮助权及国家保险制度(155条)。但瑕不掩瑜,四七宪法宣传平均地权,节制资本(142条),由国家统制经济,客观上为官僚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四七宪法的制定,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因为各方没有共同的追求目标和指导思想,导致了四七宪法在体制上的混乱,实施过程非常艰难。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四七宪法在理念上与世界同步,体现了当时世界上的宪政潮流和主流价值,与中国以往所谓的宪法相比,迈了相当大的一步。

  四七宪法学习西方,却没有照搬西方的现成制度,相反有许多创制,虽然最后未必成功,其精神却仍是值得学习的。譬如五院的设置,虽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原先的目标,但考试院和监察院的设置是考量中国历史的基础上提出,有其特别的原因,是中国学习西方,并考虑中国国情加以改进的表现。其精神到现在,也有借鉴的意义。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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