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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民事判决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告知“支付迟延利息”
作者:彭飞伟、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2-11-12 11:45:55 打印 字号: | |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至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了,2008年,国家又对其进行了修订。无论是修订前的第232条,还是修订后的第229条,该条的内容一直没有改变。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文立法的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更好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以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只限定了履行期限,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履行义务(包括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这样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200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07]19号通知,要求对一审判决中具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告知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下简称迟延利息)。笔者经过长时间思考,总觉得这样规定似乎有某些不当之处,现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与同行们商讨。

  一、在判决书中告知,有失裁判文书的严肃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严肃性和权威性是判决书的一个显著特征,如果在判决书中直接告知权利义务,有失其严肃性。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正当的,目的是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但要知道促使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条文很多,象民诉法中的支付迟延利息只是其中的一种,还有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拒不执行判决的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和罚款等很多的条文,都是督促义务人要及时履行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为何只对给付金钱义务的告知支付迟延利息,而对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按民诉法第229条后半部分的规定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却又不在判决书中告知,而相关其他的法律规定也不告知,实在有点令人费解。如果把相关条文规定都写到判决书中告知,判决书篇幅将会很长,严重影响判决书的严肃性。

  二、在判决书中告知,实际上就成了判决主文的部分内容,支付迟延利息也就成了义务人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此作为执行根据,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原告在起诉时都没有把支付迟延利息作为诉讼请求的一部分,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却又判决支付迟延利息,属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在判决书中告知,存在以审判权代替执行权之嫌。民诉法第229条,属于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中的内容,按照民诉法意见第295条的规定,对迟延利息的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决定,这里的迟延利息只能由法院执行机构决定。如果通过判决形式来决定,明显是审判机构越权作出判决,不符合审执分离的要求。也曾有同行在闲谈中谈及迟延利息的执行问题,认为审判机构不判决,执行机构凭什么去执行?大家都知道,在执行过程中对迟延利息的执行,现在还没有发现哪个法院对在执行过程中的迟延利息作出过判决,再由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

  四、在判决书中告不告知支付迟延利息,效果都是一样的。知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民诉法施行已20多年了,作为一个公民是应当知道支付迟延利息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在判决书中告知支付迟延利息,那么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可把此作为执行标的一部分予以申请执行。但是,不在判决书中告知,是不是在执行过程中就不予执行迟延利息呢?法院照样要执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款为金钱债务与债务利息之和,这里所指的债务利息就是迟延利息,这已明确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由执行机构计算迟延利息,并予以执行。我们曾执行过一个赔偿案件,该案在10余年以前就作出了判决,那时在判决书中未判明支付迟延利息,该案的执行标的当时达150余万元,经过长时间执行,其中本金150余万元和迟延利息70万元已执行到位。经初步计算,该案被执行人扣除已履行的本息220万元外,尚应再支付迟延利息约150万元,申请执行人现在则申请继续执行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150万元。对此,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下欠的迟延利息呢?那是肯定要执行的。至于余下的150万元迟延利息是需要再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再执行,还是由执行机构直接决定执行呢?当然由执行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决定执行被执行人下欠的迟延利息,不需要再由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后,才能执行。

  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将相关的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法律条文,在判决书后面所附法律条文中告知义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这样既起到了告知作用,保证判决书的严肃性,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效果会更好。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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