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量刑失衡现象十分严重,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为缓解这种现象,量刑规范化改革兴起。量刑规范化作为社会热点和司法改革的重点,牵涉实体和程序的各个方面,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对比国外经验,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仍有不足,亟待改进。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述
量刑也称之为刑罚裁量,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①。规范是指标准、法式②。所谓“量刑规范化”,是对“量刑”即把抽象的法律规则与具体的案情实事相结合,将其上升到理性具体的过程以实现规范化。它是在尊重量刑实质和遵循量刑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设置和运用完备的程序制度,使量刑生产出公正有效且符合量刑目的的量刑判决。③
中国的法治建设渐渐步入轨道,政府也加大了普法力度,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也对法律在实践中适用有了更高要求。这些要求强烈地体现在公众对刑事审判活动的关注。具体到个案,人们不仅要求刑事审判中定罪合法正当,也要求量刑的合理适当,足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愿望是美好的,现实却是残酷的,各种媒体上不断有量刑失衡的报道出现,人民不满,学者们争论。为解决争议,更是为建立完备的法制体系,中国顺应时代的潮流,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步伐。这次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围绕两个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展开,也说明了中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即实体规范化和程序规范化。
(一)实体规范化
在实践中,从来都是重定罪轻量刑。其实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从刑法整个体系而言,有关罪名的规定是详尽而仔细的,法官判案时只要按构成要件推理,往往都能找到具体的法条,但到了量刑阶段,法官却不得不慎之又慎,因为刑法规范中的法定刑幅度大,又没有规定具体的量刑方法让法官们去遵循,于是宣告刑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他们的内心感受和专业观点,这个时候量刑的差异就清楚地显现出来了。但是在批评这种现象前,我们也应当看到,各人所处环境和文化氛围等等外界因素直接影响他的内心信仰,我们又怎么能苛求他们做到完全的一致呢。
针对刑法规范中量刑方法的缺失,定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其中具体的量刑步骤分为两步: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所谓基准刑, 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④ 第二步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依法确定宣告刑。⑤
各种量刑要素以及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效果也规定的较详细。这个意见,从根本上改变了了法官依据经验估推判案的量刑方法,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法官的个人素养和经验的不同而导致的同案差异,建立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程序规范化
正义不但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便是这看得见的正义实现方式。自中国有法律制度以来,便是重实体轻程序,这正是中国实体法规范较完善而程序法规范相对落后的历史原因。程序保证的缺失,导致刑事审判中量刑阶段,公诉人、被告以及律师极少对量刑享有话语权。量刑权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中,同时判决书上对于量刑的理由也常常是没有详细论证过程,这种判决如何让人口服心服。现实中那么多的上诉、申诉案件不能说与法官闭门量刑无关。统一量刑程序,保障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实现法律正义,程序改革是势在必行。
同时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法庭庭审过程中量刑程序改革。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量刑建议权和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以及判决书应当说明理由制度。
量刑建议权的确认,使控辩双方积极参与量刑程序,保证了量刑的公正,量刑结果更容易被各方所接受,减少了潜在的上诉率和申诉率。此外,该意见还要求法院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增加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避免了其他外界因素对案件审判的不利干扰,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二、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
(一)刑事审判量刑失衡严重
量刑失衡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时有发生。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就因为前后两次判决存在巨大的量刑差异,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现金,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而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⑥2001年3月2日,“云南许霆”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当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何鹏的上诉,维持原判。⑦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从广州许霆到云南许霆,量刑差异如此之大,在公众中掀起了讨论的热潮。可以说,量刑失衡主要表现为“同案不同判”,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是同一地区,法院作出不同的刑罚裁量结果。量刑失衡还表现为量刑畸轻畸重,轻罪重判,重罪却轻判。
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刑事审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但要求定罪公正,也要求量刑公正,不但要求形式正义,也要求实质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民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合理期待。而刑事审判量刑失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动摇了司法权威。
量刑失衡并非中国所独有的现象,相反,各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此类问题。量刑失衡是严重的社会现象,也是影响法律秩序与稳定的法律现象,各国为应对量刑失衡作出了各种积极努力,中国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规范量刑,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二)刑事审判量刑失衡原因
越来越多的刑事审判量刑失衡案件被媒体曝光,说明刑事审判量刑失衡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
第一,刑法立法过于宽泛,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刑法分则中,法定刑幅度规定跨度大,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往法官断案,大多是依靠经验估推量刑,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情绪化的量刑也经常会发生,同案不同判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自古中国就是重定罪而轻量刑,观念使然,法官量刑的随意性也无形中增加了。
第二,量刑方法不科学。法官判案大多依赖自己的经验估推,受个人情绪因素影响大。其次,从长期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审判受当时社会政策影响不容忽视。比如严打时,为打击犯罪分子,量刑畸重是常有的事。再者,社会舆论的影响也会影响法官。法官判案并不能真正做到独立。
第三,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差异。法官量刑的过程其实就是以个人的专业素养主动评判法条并适用的过程。不同的专业知识以及司法理念使法官具有不同的量刑观念。
(二)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的必要性
为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须进行量刑改革。
第一,量刑规范化是解决量刑失衡的根本途径。量刑规范化不是简单地限制裁量权,而是规范裁量权。⑧量刑失衡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法定刑幅度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而引起。此次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以限制裁量权为目的,使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面对相同或相似案件时,有个统一的量刑参考标准,做到最大限度的同案同判,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滥用。
第二,量刑规范化是刑事法律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措施。法律具有自身的缺陷,不可能穷尽一切的可能,社会发展,不断出现新情况,滞后不可避免,只有加以修改和补充,这部法律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如今量刑失衡现象如此多,部分原因就在于立法的不完善。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他的实施是对刑事法律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
第三,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⑨刑法的宗旨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而量刑失衡直接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更无从谈保证社会公正了。量刑作为最终衡量刑事审判结果公正与否的环节,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三、量刑规范化的国外经验
相比国内量刑规范化改革刚刚起步的现状,国外关于量刑规范化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并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实务中也便于操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我们应当借鉴的经验,但不可忽视,其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问题,这是我们应当避免的。
1、英美法系
国外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成就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美国。美国是最早实施量刑指南制度的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叶,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量刑方法的改革运动。1977年,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14宾夕法尼亚州也相继制定了《量刑指南》,并建立了量刑委员会等专门机构指导量刑工作。1980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量刑修正标准》。1984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犯罪控制综合法案》,在量刑改革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统一指导量刑;二是规定了许多要求法官强制执行的量刑规则。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式生效,这是最具特色的一部量刑指南法。
美国的量刑指南模式主要是以数量式的图表来描述各种罪行等级的数值。因此,可以称之为数量化量刑指南。具体来看,美国的量刑指南具有如下特点:
(1)专门的量刑指导机构。量刑委员会负责制定量刑指南,法官在量刑指南之外判案,必须给出合理理由。
(2)量刑委员会制定了一种量刑表格——一张双轴式图表。表格的纵轴代表“犯罪行为的量值”,表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的等级。横轴代表“罪犯的数量值”,表示罪犯的犯罪前科的危险性等级。在表格上面有一条处置线,在处置线之上是监禁刑的刑期变化幅度,处置线之下是轻刑种的处罚幅度。⑩
(3)图表某一特定量刑表格表示通常可以适用的量刑范围。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法院有权适当偏离这个幅度。但是这种偏离必须是因为某种特殊情况下,而且量刑指南中已经基本囊括了各种量刑情节,在实际情况中,法官裁量是极少偏离量刑指南的。
美国量刑指南采用数量化的量刑表格,极为简洁明了,也很容易操作,对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行之有效。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美国的量刑指南规定过于细化,严格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使法官沦为被动适用法律的机器,受到了批评。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较为典型的代表为德国。德国量刑规范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1)量刑要素的确定化。德国刑法典第46条规定“犯罪人之责任为量刑之基准,刑罚对犯罪人未来社会生活所可期待发生之影响,并应斟酌之。法院于量刑时应权衡一切对于犯罪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况,尤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犯罪人之动机与目的,由行为所表露之心情及行为时所具意念,违反义务之程度,实行之种类与犯罪之可归责之结果,犯罪人之生活经历,其人身的经济的关系,以及其犯罪后的态度,尤其补偿损害之努力”。
(2)辩护方积极参与量刑。辩护方参与量刑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当审判长结束对被告人的讯问之后,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告人提出其他问题。如果对判刑有利,辩护律师经常会利用这一机会引导被告人谈论其个人背景。被告人并不被当作证人,但是他在法庭上的陈述可以被用作证据。第二,在当事人询问证人时,如果对于定罪问题没有争议,被告人经常会保持被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提出涉及改造被告人方面的其他证据,如果被告人否定了指控,被告人就会表现得非常积极。第三,审判长结束举证程序后,辩护人和被告人可向法庭作出
陈述。
(3)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和判决理由公开。法官在判决中通常都会有有关个人的叙述,兼顾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此外,公开宣布法庭判决是审判的最终阶段,在该阶段法庭必须将定罪和量刑写成书面判决,由审判长在公开的法庭上宣读。
3.启示
量刑失衡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是世界性的难题,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倾向于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司法公正。其中很多有效措施也是我们借鉴的他山之石。但是国情不同,我们还应当关注本土化问题,不可盲目搬用,机械适用。在考虑中国现实的前提下,坚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而不是限制,使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到量刑活动中,保证量刑的科学性和透明性。
四、量刑规范化的发展
从2005年开始,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就被纳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作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重要改革项目,目的在于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工作机制,最终维护司法公正。在2008年时,最高院量刑规范化的内容写进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还纳入了《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要点》,将量刑程序问题作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之一。至2009年6月1日,最高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即在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对两个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试点,按照试点文件规定的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具体罪名的量刑意见以及量刑程序开展实证研究,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合理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程序,为2010年在全国法院试行做好准备。
五、量刑规范化的未来蓝图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介绍,量刑规范化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的目标。第一个阶段的目标任务是就目前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试点文件开展工作,通过试点,修改完善两个文件,为尽快在全国法院试行做好准备,第二个阶段的目标是逐步扩大试点罪名,试点成熟一个,规范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个阶段的目标是争取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一部罪名比较齐全的、比较系统的、有中国特色的量刑指导意见,使全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都得到有效规范,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
六、量刑规范化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量刑规范化而非量刑精密化。量刑精密化是指把数学、人工智能等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引入到量刑的过程,尽量排除情绪化因素及暧昧涵义对法官推理过程的影响,对量刑的情节进行量化,对刑罚的法定幅度进行细化,通过一定的理性评价,形成犯罪情节与刑罚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达到精确量刑的目标。比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数化量刑、电脑量刑。社会是发展变化的,期望实现法律的精密化是不可能的,也是违背了法律的科学性的。量刑精密化将法官沦为机器,根本无法实现刑罚个别化,更不用说实质正义了。
第二,量刑规范化不是简单地限制裁量权,而是规范裁量权。法官的裁量权是导致裁量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裁量权也是实现刑罚个别化的保障,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在确定量刑基准时借鉴美国经验。首先,美国《量刑指南》在监禁刑量刑表中又采取了交叉式的立法方式,表中的每一等级都与上下等级的范围相交叉,使法官在确定刑罚时有了选择余地,不至于在刑罚幅度不大上下等级的界限之间感到无所适从。其次,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3553节(b)],如果法院发现“存在某种加重或减轻量刑的情节,而且量刑委员会在制定本指南时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因此出现判决与指南所规定的不同”时,量刑法院的判决可以偏离可适用的指南范围。另外,《量刑指南》的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性的机构而存在,有权每年向国会提交《量刑指南》的修正案,这就保证了《量刑指南》能够得到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案例指导与量刑规范化相结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并无指导作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每年以《刑事审判参考》形式刊载判决,但该种判例仅具有“参考”意义。事实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互间借鉴和融合正在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将法官的群体经验转化为普遍性的指导原则,为以后同类型的案件给出了具体的参考标准。
第四,加强判决理由说明制度的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书往往过于简单,而没有对判决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既不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也不利于考察判决的正当性。何况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的结果是非理性的,在判决中公开展示量刑理由才符合现代理性、公正的裁判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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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⑧戴长林 陈学勇 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观点2009.7
⑥杨文 我省四家法院试行“量刑规范化”[N]山西日报 200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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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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