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7年被告人于某某和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并生有一女。由于人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于某某承担生活开支,而邹某某又一直不愿与其结婚,被告人于某某自觉人财两空,对邹某某由爱生恨,遂产生了到邹某某娘家自杀的念头。
2011年6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祁东县白地市镇五星加油站购买汽油,用塑料桶装好,携带至邹某某母亲严某家。在将严某家一楼房间内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乱砸一气后,被告人于某某又到严某家二楼,将买来的汽油洒在其曾住过的一间房子里,后将点燃的香烟投入汽油中,引发大火,烧坏了严某家二楼的房屋及组合柜等物。经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为7050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于某某被救,全身多处烧伤,烧面积达15%以上。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故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