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通过耐心与温情化解了双方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元月,费某与龙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之后双方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年10月14日生子龙某某。2008年6月,龙某发现费某在与自己结识之前就已与别人生有一子,双方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并逐步恶化。同年8月,费某离家出走并将襁褓中8个月大的孩子交给其母抚养,并于次年8月与案外人周某登记结婚。2012年7月,费某母亲去世,龙某将小孩接回身边自己抚养。
2012年9月,费某将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小孩龙某某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龙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
为避免小孩在纠纷中受到二次伤害,维护小孩健康成长的有利环境,主审法官将案件的开庭地点定在了被告龙某所在的村委会办公室,并邀请了当地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的部分亲属参与旁听。开庭前,法官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初步缓和双方矛盾之后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及村干部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动员。最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即小孩龙某某由费某抚养,周某节假日可以探望小孩,周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