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定期检验不履行 发生事故须赔偿
作者:王雁  发布时间:2012-12-14 11:00:49 打印 字号: | |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定期检验是驾车族的常识,但仍有个别车主忽视。近日,祁东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

  2011年9月24日,被告陈某驾驶小型客车由祁东县风石堰镇沿322国道往祁东县城方向行驶,至洪桥镇祁丰路高架桥地段时,与原告肖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祁东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和肖某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了医疗费22000元,但拒绝再进行任何赔偿。2012年5月肖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再赔偿损失共计4190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却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陈某驾驶未经定期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应各自承担50%责任。综合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及案情,遂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32943.61元(除去已支付的22000元医疗费)。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是机动车主应尽的法定义务,请各位司机朋友切记!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富民路72号 邮编:421600 诉讼服务电话:0734-6368535 涉诉信访电话:0734-6368548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734-6368520 举报邮箱:qidongxst@qq.com qdxfys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