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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3-01-15 11:09:12 打印 字号: | |
  跟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那么“结婚”的内涵除了包括登记结婚外,是否还包括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事实婚+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呢?学界长期以来颇有争议,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重婚罪的成立以存在一个合法婚姻为前提,只有在合法的婚姻遭到后来的非法婚姻关系的破坏时,才有成立重婚罪的可能。“有合法婚姻”是指与他人完全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并已经过合法登记而建立的夫妻关系。而事实婚姻并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婚姻登记制度,因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婚姻认定为构成重婚罪。另外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事实婚+事实婚”构成重婚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区别对待。认为若前一个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则该事实婚姻应该“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若第一个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则“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前事实婚”: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采取了有条件予以承认的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否认是有所保留的。(1)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委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结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有效婚姻关系应该包括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而重婚行为因理解为对这些有效婚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认定重婚时,首先应该确定前一个婚姻关系是否有效,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确定被告是否构成重婚罪。

  二、关于“后事实婚”:重婚罪中的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对于后事实婚姻之所以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法律虽然不保护事实婚姻,但是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

  综上: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不论其后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均构成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不论其后是事实婚还是登记婚,均不构成重婚罪。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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