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作担保,还要帮人还钱?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保证人彭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
2012年5月5日,龙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找到江某借款15000元,并请好友彭某(江某的邻居)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字,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12月20日,江某找龙某要求还钱,却发现龙某因生意失败已经失踪,于是转而要求彭某还钱。但彭某认为自己当时只是碍于面子签的字,钱不是自己借的,要他还钱绝不可能。无奈之下江某只好将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在借据上作为保证人签字行为表明,其与原告江某已经形成了担保法律关系,因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也没有约定担保范围,依法被告彭某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案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