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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叔侄之间能否适用法定继承
作者:曾辉  发布时间:2013-03-04 10:53:53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碰到这样一类特殊的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一笔遗产,但是该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无法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即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叔侄,在这种情况下,叔侄之间能否适用法定继承呢?

  笔者以最近亲手办过的一起案子为例,被继承人曾某柏老人死亡后留下有一笔三万元的银行存款,但是曾某柏老人膝下无子女也没有其他的法定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并且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排除了代位继承的可能性,只有其已故兄长所生儿子、女儿两位侄子、侄女为其养老送终,在老人入土为安后,俩兄妹为了继承叔父的三万元遗产发生纠纷,最后,被继承人侄子曾某其把妹妹曾某娟告上了法庭。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条款,其理由是被继承人在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条件下,三代以内的侄子、侄女犹如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在为老人养老送终后,理应视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适用法定继承而应适用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条款,其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中并没有叔伯、侄子这一类别,而且根据代位继承的概念可知,侄子、侄女并不适用代位继承,侄子侄女为叔父养老送终应当视为一种遗赠抚养协议关系,侄子侄女在履行了为叔父养老送终的义务后理应享有继承叔父遗产的权利。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约束下应适用遗赠抚养协议条款为宜,理由有两点:第一,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并没有把叔侄列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们司法工作者也不能擅自做出扩大解释;第二,尽管上述案例中叔侄没有签订书面的遗赠抚养协议,但是侄子、侄女实际履行了为叔父养老送终的义务,根据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理应享受继承叔父遗产的权利。

  但是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案件如果适用法定继承将更符合继承法保护亲情关系的立法精神。如果将叔侄列为法定继承人,在上述案例中侄子、侄女就享有对叔父的法定继承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侄子侄女赡养叔父也就成了法定义务,这更有利于维护传统的亲情关系,也是符合目前我国传统大家庭的实际情况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下次继承法修改的时候宜将叔侄加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弥补当前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例的空白。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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