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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协议起纠纷 法院电话沟通促和解
作者:谢振华  发布时间:2013-03-12 15:09:50 打印 字号: | |
  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某某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广西某某公司(乙方)于2009年6月25日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出租TC7035型塔式起重机1台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90日,租金为9.3万元/台/月。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甲方除收取乙方逾期应付租金和费用外,有权按天租金5‰收取违约金。租赁期届满,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42.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所欠租金。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2.4万元和违约金4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拖欠租金一事均无异议,但对违约金分歧意见较大,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而被告坚决反对支付违约金。考虑到该案标的太大,判决之后可能还会引起执行问题,主审法官决定先进行调解。由于原、被告双方分别位居长沙及南宁,为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及差旅开支,主审法官先后6次打电话给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2.4万元和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6.3万元,共计48.7万元。尔后,承办法官驱车前往长沙市(原告所在地)和南宁市(被告所在地)让原、被告签名确认调解协议书,并督促被告将上述款项及时支付给了原告,这场经济纠纷得以化解。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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