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但随着经济发展,婚姻观念日益开放,离婚不再是羞于启齿的话题而是稀松平常事,夫妻感情没了,便毋须凑合过。
一、基层法庭离婚纠纷案件的数据分析。
以笔者所在法庭为例,2012年共计结案一百多件,其中48件为离婚案件。其数据构成如下:
1、离婚率高达52%,其中调解结案案件数量为18,占离婚案件数量的37.5%。
2、 离婚偏向年轻化,起诉离婚中35岁以下的占49%,36岁至50岁的占50%,离婚人群趋向年轻化。
3、被告缺席案件数量为11件,缺席率达到22.9%。
4、主动起诉离婚中,女性超过男性。其中女性人数为26人,比例达到了54%。
5、涉及未成年小孩抚养问题的案件为15件,占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量的60%。
二、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及社会影响
1、结婚草率,婚姻基础差。离婚原因主要为性格不合、感情不合。这些案件中夫妻双方大多数是经人介绍后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应的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只有少部分当事人系自由恋爱。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外出务工人员,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难以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不牢固,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冲击。
2、当事人文书送达困难。随着经济发展和户籍管理放松,人群流动性增加,搬家频繁或外出务工时换工作频繁,被告时常暂时失去联络,导致法院文书不能及时送达,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
3、女性地位提高,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诉讼能力偏低。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女性权利意识觉醒,追求个性,不再甘于做家里忍气吞声的一方,在婚姻受到冲击的时候,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其中也不乏少部分女性希望通过离婚,获得选择更佳资源的机会。虽然女性意识到了法律手段的重要性,但因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事关感情,非常隐秘,再加之女性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诉讼能力低,尤其涉及到家庭暴力、对方有恶习时,不知道如何举证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
4、离婚率高,调解结案率高。离婚率高说明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的人的婚姻生活质量不尽满意,也说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引起了婚姻观念的极大转变,整个社会都表现出了对离婚的高接受度,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后起诉离婚是理智之选。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案件以调结案,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秉持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原则,能调则调,以调化解矛盾,实现了高调解率,说明调解作为婚姻案件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当事人中具有高接受度。
5、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增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这些冲击对于大部分成年人来说,经过时间的流逝,可以自我调适,自我治愈。而未成年人身体及心理各方面尚未成熟,非常脆弱,冲击之下,无所适从,一部分人可能因此变得叛逆并走上歧途。
三、几点建议
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危机,给未成年小孩带来亲情缺失,还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我们应当继续保障结婚自由,反对离婚轻率,从各个方面对婚姻进行积极影响。
首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严控婚姻登记,并增设婚前教育课。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可以防控违法婚姻的发生,减少因此引发离婚案件的隐患。强制要求登记双方参加婚前教育课,可以增强双方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提高处理家庭内部小矛盾的能力。
其次,政府媒体要有积极的舆论导向,倡导婚姻家庭新风尚。政府媒体应继续推行与加大婚姻家庭法规的普法力度与深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让夫妻忠实原则深入人心,倡导夫妻平等互爱、和睦亲善的婚姻家庭新风尚,使其成为主流。
再次,法院继续强化诉讼指导与调解工作。比如庭前多释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庭审适时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正确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原则应贯彻离婚案件始终,承办人尽其所能挽回每一段婚姻,促使当事人好聚好散,避免因离婚纠纷引发其他新矛盾新纠纷。
最后,依法维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家庭暴力、重婚、婚外情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释明相关法律,提醒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一旦查明事实属实,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追究过错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