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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调查取证中所遇之怪象
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3-04-03 08:34:45 打印 字号: | |
  一、当司法取证遭遇不配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贯彻落实,司法解决机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拥护,法院的审判工作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但经济的迅速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以法院为例,因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单位档案管理落后,法院行为不规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在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中遇见了各种各样的怪现象。

  近几年,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时,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情况愈来越严重。对单位而言,被调查单位担心因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疏忽和失误,导致提供的信息有错漏,而承担可能的法律风险,因此单位之间、部门之间采取相互推诿,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故意拖延以间接逃避法院的调查取证,甚至拒绝在法院调查形成的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也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法院调查取证存有种种担忧与顾虑,不知道该不该协助,怎样协助,最后干脆就不协助。而一般公民则认为法院找上门,肯定就没好事,也认为自己没有协助义务,从而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故有些相关协助义务人因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被法院处以罚款时,竟抗辩称法院的处罚是不正确的,因为自己并非被调查案件的当事人,不应该受到法院的处罚。

  二、协助义务人不配合的主要原因

  一是协助调查义务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过多考虑。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受人情世故和中庸之道等观念影响深远,而法院的裁判结果决定了胜诉只会属于当事人一方,而不是双方。这往往会使许多了解案情的协助义务人产生不去得罪任何一方的心态,选择明哲保身,保持中立,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沉默的方式应对。现实中,也不乏有害怕打击报复的情况存在,出于害怕心理而拒绝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法院调查取证对象更多的是单位,而大多数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单位,其最终目的是本单位利益最大化,面对法院调查取证事项与其单位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往往会把自身经济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单位自身利益不被损害的情况下才考虑如何协助法院司法问题,如无法协调好利益关系索性就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的甚至为了本单位的一已之利,趁此机会讨好和拉拢单位的“大客户、VIP客户”,冒着承担法律风险的可能与被调查人串通,为其通风报信,使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难以实现,使审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是被调查单位档案管理落后。许多机关档案资料尚未录入电脑,均采取传统的人力目录式管理,年代较为久远的档案甚至有毁损和遗失的情况存在,直接导致档案无法查询。法院工作人员在向被调查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告知需查询相关档案时,竟被告知需查询单位相关档案必须经过某某领导审批或相关部门的盖章,往往因某领导或者印章管理者出差、休假或不在岗导致无法查询档案的情况多有发生。在用尽所有的“救济”措施后,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档案管理人员仍坚持需要办理单位内部相关手续后,方可查询。让人深刻体会到老百姓经常提到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也不难想象如果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会是多么的艰难。

  三是法院自身行为不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规范操作也是导致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未向协助义务人告知协助的义务、没有事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单枪匹马的就前往调查取证,致使各种误会和矛盾的发生,且被调查单位及个人对法院的不规范、违法行为很难进行监督及采取救济措施。

  四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作证的义务,对不尽协助义务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行为的认定细则,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且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拒绝调查取证的单位可以罚款,而对作为个人的公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调查取证过程中还经常会遇见来自各个方面的非法干预,单位可能利用自身在当地的影响力,采取媒体介入、托人说情等方式,间接施压使法院司法目的落空,即使法院作出处罚决定,结果也往往不了了之。 

  三、取证不能的不良后果

  1、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法院调查取证作为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一部分,在受到各方面阻扰的情况下,案件事实真相难以查明,使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定程度的影响了法院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司法效率。

  2、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是证据,法官在审查证据“三性”的前提下采取是否认定证据,取证难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案件重要的证据不能被法院收集、重要线索无法查实,法官在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给当事人案件客观的真相,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权威受损。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协助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法院的司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尊重,司法形象得不到应有维护,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损害司法的公信力。

  四、对规范法院调查取证的几点意见

笔者认为调查取证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工作过程中较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必须尽快进行规范。并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好当事人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规范公民个人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时的处罚措施。

  2、加大处罚力度,相对单位而言轻微的处罚,完全无法让他们克己守法,反倒让他们更得是肆无忌惮的挑战法律的威严。

  3、加强法制宣传,法律要想得到每一个人的遵守必须让每一个人都懂法,法制宣传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也是我国一直推崇的战略方针,它应当渗入到家庭、学校、社会的每个角落,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一个公民懂法、守法。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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