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未能例外。有调查显示,我国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调查: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载人民网,2013 年3 月27 日访问],防治家庭暴力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在民众与专家的关注下,反家庭暴力立法已经入调查论证阶段,本文拟从防治家庭暴力(主要针对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现实困境出发,探寻防治家庭暴力的实效方法,以期更好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
一、防治家庭暴力的现实困境
1、立法不够完善。就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主要分散见于《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地方出台的条例与规定中,未形成系统、相互衔接不够到位,导致在防治家暴中执法、司法及相关部门分工与责任不够明确,各部门间联动机制未能建立;且因规定内容较简略,原则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法官适用时时常陷入困境。
2、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不到位。“民事保护令制度是当前世界各国应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手段之一,其有效性和可行性已为各国司法实践所证实。与传统的救济方式相比,民事保护令制度的重心由对施暴人的事后惩罚,转变为对受害者的事前保护,具有事先性、预防性、简捷性等特点,其程序也更加简洁,时间更加迅捷,是受害者得到快速、有效救济的更直接有力的预防措施”[《关于〈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载中国法学网,2013 年3月27 日访问],但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至今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虽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但其只是办案指南,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且其只在少数的试点法院试行,影响力有限。且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属于自诉类型的民事案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能主动进行干预或者适用强制措施,然而有些受害者因害怕施暴者威胁、报复不敢申请,导致人身安全仍不能得到保全。
3、审判人员的专业性和经验不足。最高人民法官2008年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需要法学,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和性别平等理论等知识,属于跨学科专业范畴。越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人,越能理解婚姻案件中双方的心理互动模式和家庭暴力对婚姻的伤害,也就越能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因此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尽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过家庭暴力专业培训和具备性别敏感性的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但因条件有限,一些基层法院在实际审理有关家庭暴力案件时仍是以一般案件方式处理,主审法官难有受过专业培训;且近年司法队伍注入的新鲜血液中多数为年轻未婚法官,他们专业知识素养较高,但缺少婚姻家庭经验、社会阅历较少,处理此类案件难免显得力不从心。
4、法院取证难。虽然《指南》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上适用“民事优势证据原则”放宽了受害者的部分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受害者只会向法院提供个人的言语陈述、自己亲朋好友的证言,很少有书面证据佐证,导致法院难以采信。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受害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家庭暴力证据形式、类型不了解,缺乏证据保存意识,认为“家丑不能外扬”;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本身的隐秘性,当今社会成员明哲自保、怕报复的心理,部分派出所民警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不足也是成因之一。
二、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笔者认为,我国应尽速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法》,从而在系统上统筹防治家庭暴力规定,使法院处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与责任、分工更加明确。同时,立法中应对具有“民事保护令”性质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进行立法细致规定,明确申请、核准、签发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作为法院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及其他权利的重要措施。
2、适当加强家庭暴力司法介入的同时完善私力救济。相对于私力救济,司法介入作为公力救济,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更有威慑力,也更专业化、更职业化。在坚持必要、适度的原则上,加强有关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提高司法机关的认识并予以重视,对防治家庭暴力意义重大。然而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司法介入,私力救济作为民主法律执行的有效手段,在有关家庭暴力案件中更弥补了公力救济“不宜过度干预”的不足,因此合法、正当、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私力救济也是防治家庭暴力的又一良方。
3、将家庭暴力案件特殊化,成立专门化审理组织。当下家庭暴力纠纷越来越多,家庭暴力又往往呈现出复杂性、循环性、反复性、隐蔽性的特点,因此提高审判人员专业化和审判组织的专门化水平已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此类案件对审理人员的要求更高,法院应不断从资历深、经验丰富、已婚的女法官中积极培养专业审判人才,通过定期、阶段性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形成专门化审理组织,具体可效仿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全部集中到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可设立一个专门的审判庭。
4、加强家庭暴力普法宣传。一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社会问题的重视,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二是要强化家庭暴力证据意识。针对在我国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诉讼中证据的类型“以书证为主,人证(证人证言)为辅”的特点,笔者建议以普法宣传、案例报道的形式,通过具体而切实可操作的建议指导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多种途经收集和保留证据,以减少司法实践中受害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获得救济、满足诉求的状况。例如,在证据的保留与固定的方法上,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后,如双方能沟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录音录像;如无法自行和解,则需寻求外力调解,有关调解人的证言、因此形成的书面调解协议都可作为证据保留。若家庭暴力情节比较严重,则应迅速报警并到医疗机构对伤势进行鉴定,警察的出警记录及验伤报告都是重要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