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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反映当前司法取证难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谢科  发布时间:2013-04-15 09:52:36 打印 字号: | |
  2010-2012年,该院在司法取证的过程中,遭遇行政机关不配合28次,金融机构不配合32次,个人不配合100余次。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 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权威受损。该院经调研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协助调查义务人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过多。法院的裁判结果决定了胜诉只会属于当事人一方,而不是双方。这往往会使许多了解案情的协助义务人产生不去得罪任何一方的心态,选择明哲保身,保持中立,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清楚或者沉默的方式应对。也有害怕打击报复的情况存在,出于害怕心理而拒绝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大多数企业单位在法院调查取证事项与其单位自身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往往会把自身经济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单位自身利益不被损害的情况下才考虑如何协助法院司法,有的甚至为了本单位的一已之利,趁此机会讨好和拉拢单位的“大客户、VIP客户”,冒着承担法律风险的可能与被调查人串通,为其通风报信,使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难以实现,使审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是被调查单位档案管理落后。许多机关档案资料尚未录入电脑,均采取传统的人力目录式管理,年代较为久远的档案甚至有毁损和遗失的情况存在,直接导致档案无法查询。法院工作人员在向被调查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查询相关档案时,大多须经过某某领导审批或相关部门的盖章,有时因某领导或者印章管理者出差、休假或不在岗导致无法查询档案的情况多有发生。

  三是法院自身行为不规范。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不规范操作也是导致取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未向协助义务人告知协助的义务、没有事先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单枪匹马的就前往调查取证,致使各种误会和矛盾的发生,且被调查单位及个人对法院的不规范、违法行为很难进行监督及采取救济措施。

  四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有作证的义务,对不尽协助义务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协助的,可以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但该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行为的认定细则,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且处罚措施相对单一。对拒绝调查取证的单位可以罚款,而对作为个人的公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此,该院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落实好当事人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规范公民个人在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时的处罚措施。

  二是从严处罚。对单位、个人轻微的处罚,难以让他们克己守法,反而会让他们挑战法律的威严。罚款、拘留等决定一旦做出,就要严格执行,要坚决抵制说情,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法律要让每一个人都遵守,先必须让每一个人都懂法。法制宣传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的义务,也是我国一直推崇的战略方针,它应当渗入到家庭、学校、社会的每个角落,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一个公民懂法、守法。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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