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赣某、管某系夫妻,因生意经营需要,于2009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贷款2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间和利息。被告赣某在还了一部分本息后,停止了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拒不清偿到期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方偿还本息共计201,601.02元。
我院立案之后,多次跟被告方联系做调解工作,但被告赣某态度一直模棱两可。今年3月下旬,原告向我院提供了一条被告的财产信息,并申请财产保全。我院在核实该条信息之后,迅速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被告赣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槎头支行存款200,000元,并将法律文书送达了被告赣某。之后,被告赣某主动联系了原告,表示愿意调解。2013年3月29日,在我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赣某偿还原告本息201,601.02元。即日,我院裁定解除了对被告赣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双方债权债务清偿完毕。事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祁东县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办案真给力,银行的债权全部实现,一分钱都没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