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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反映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3-04-22 15:47:08 打印 字号: | |
  2009年至2012年,该院共计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2件。近年来,民营企业破产愈显频繁,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因其主体实际情况多样,实务操作过程各异,相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来说,在实际破产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不可忽视的问题。该院经调研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债权债务难清理。这是在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民营企业主动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是民营企业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都要全面对该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一旦债权债务得不到客观科学清理,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

  二、破产企业会计帐目不健全。会计帐目是一个企业财务即经济状况最直接的体现,通过企业的会计帐目,基本能够判断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健康程度”,初步预算出企业能够承担的大致债务额,也有利于后期破产清算中对企业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会计帐目不健全,加大了清算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让人民法院、债权人心理没低。

  三、管理人接管财产困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后,负责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一旦企业不配合,“局外人”将束手无策。

  四、财产移交困难。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评估、拍卖后,法院要将被处理的财产移交给成功竞买人,财产移交过程中,往往会受到企业所在地群众和没有得到足额清偿的债权人的阻拦。

  五、民营企业的职工安置难。民营企业涉及到人群广泛,与群众联系紧密,一旦处理不力,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六、办案经费紧张。民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在清理债权债务,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资产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需要支付经费,因经费原因,往往使破产期限延长。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设立并进行管理。企业设立之初,公司章程不全,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设立之后,股东任意抽逃资金,以至在申请破产之后债权人才发现,企业根本不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有些民营企业,对其资金的运转没有设立相关帐目,且无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管其财务状况,“老总说了算”,这种模式在家族式企业中尤为盛行。由于财务管理过于“灵活”,也就为破产企业虚列债务创造了条件,极有可能损害真正的债权人的利益。三是在破产程序过程中,民营企业隐匿财产、隐匿债权拒不提供财产详细清单。对于企业的真实财产情况只有企业自己最清楚,企业不作为,不提供债权线索和依据,管理人即便调查,效果亦是不佳,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即使明知自己的权益会受到企业的严重损害,依旧查无实据被动受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没法得到足额保护。四是债权人阻拦财产移交。当破产临近尾声,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被处置变现,全体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债权打折严重,折扣太低,与自己的期望值大相经庭时,往往产生不平衡心理,人为阻拦财产移交。五是民营企业在运作期间普遍不为职工办理养老等各种保险。破产清偿时,企业财产不够,使得企业原职工的权益无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群体面长点多,涉及部分人的利益未满足时,会遭到共同利益体的集体反抗,滋生不和谐因素。六是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的能力有限。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还债,其本身的债权没有得到实现,有时甚至为催收该债权花费甚多,其向法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的能力非常有限。若企业主动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偿,其本身已是弹尽粮绝,捉襟见肘,要其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也相当困难。

  对此,该院建议:一、在目前现有的《公司法》基础上建立更为健全,更具操作性的公司设立机制。使公司“名实相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一套规范、系统、操作强的公司登记制度。任何欲成立的公司,皆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每一要件,防止“牛皮公司”、“空壳公司”出现。从根源上杜绝社会经济共同体的安全隐患。二、对民营企业设立年度财务审计。每年年底,应将企业本年度的财产收支状况进行统计上报相关政府部门,并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一旦发现与实际相悖,则应要求其更正。对情节严重的,设立和进行相关的处罚措施,以便规范民营企业的财务操作。三、在处理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无论是维护破产企业的职工稳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还是政府财政预拨办案经费、应对利益分配的复杂局面,仅人民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主办的民营企业破产工作模式。 四、人民法院在民营企业破产过程中,加强与管理人的沟通与指导,提升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中的重要参与者,其管理、调查等业务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顺畅与否、决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多少,可以减少很多纠纷和矛盾。五、注重中介机构的选择。在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过程中,应注重中介机构的选择,以便使破产财产量最大化,兼顾各方利益。六、债权人要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人要摸清民营企业情况,不能在企业债务不断攀升的情况下,仍然投入,无形中增加自身的风险,放任权益受损。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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