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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高坎跌残 学校因疏忽担责
作者:王雁、李全  发布时间:2013-05-07 16:33:29 打印 字号: | |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当为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提供安全保障,因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学生玩耍自高坎跌落致残的教育机构侵权案件,学校因疏忽承担三成责任。

  祁东县某中学系一所全封闭式的民办学校, 15岁的曾某系该校一名初二学生。2012年5月13日下午,曾某与同学在该校一草坪玩耍时,不慎从一个高约2米的高坎上跌落致左脚骨折。伤后,曹某被送至祁东县人民医院治疗,当日转院常宁中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医药费13,987.41元。经鉴定曾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花鉴定费700元、车费400元。因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曾某遂将学校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曾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应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被告对其草坪中离地面有2米余高的高坎未安装护栏,且在该高坎周围醒目的地方亦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放任明显不安全因素存在,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法判决学校对曾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计币16,761.22元。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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