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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嬉戏酿纠纷 家长学校均担责
作者:李志为  发布时间:2013-06-03 08:29: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

  原告陈某和被告邹某是祁东县某镇中学的同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2011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在课间玩耍时,双方为比谁力气大玩摔跤,却因失去平衡致双方摔倒。原告陈某摔倒之后,被告邹某刚好倒在原告陈某身上,而原告陈某摔倒时是用左手撑地的,从而导致原告陈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衡阳市民心司法鉴定所和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为九级伤残。经法院核实,原告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243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不遵守校规,在课间休息时进行危险性摔跤游戏,致使原告受伤,双方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告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原告陈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父母即其法定监护人被告邹某军、柏某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祁东县某镇中学虽有禁止学生在课间打闹的校园规章制度,但原、被告进行摔跤嬉闹时,并无老师及时制止,其对学生的课间活动引导、巡查不力,存在管理漏洞,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军、柏某赔偿原告陈某27431元,被告祁东县某镇中学赔偿原告陈某10000元,下余损失25000元由原告陈某及其监护人自负。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需要学校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需要社会大众的关心爱护。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方合力,应尽力避免发生类似上述案件的悲剧。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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