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法官就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一案通过拍照记录送达的方式完成了诉讼文书的送达。
送达法官根据原告谭某某提供的家庭住址找到了被告唐某。法官便向唐某释明来意,将诉讼文书一一解释,但是唐某认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则意味着同意离婚,不论送达法官如何耐心细说诉讼文书的作用,唐某始终拒绝签字,在场邻居也因害怕担责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唐某的误解导致法官无法从程序上证明送达的完成。
为了顺利的完成送达证明,送达法官根据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的规定,通过拍照的方式记录被告唐某和唐母确实居住此地,送达法官已经将诉讼文书交付唐母手中。以此证明文书送达已经完成。
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只规定了一种见证人证明的方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视听资料记录证明的方式。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视听资料方式简便易行,能够完整的记录整个送达过程,真实性较高,是解决“送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着实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