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烫伤小孩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2年12月21日上午,原告曹某在母亲和外婆的带领下到某镇赶集。三人行至被告张某的餐馆门口时,原告曹某为追赶走在前面的外婆,从张某摆放在靠近马路边雨棚下的灶台左侧跑过去。此时张某正在灶台边烧热水烫猪大肠,其用铝瓢刚舀出热水转身时,曹某与其手持的铝瓢相撞,铝瓢中的热水洒在原告的右脸部、右颈部和右胸上部,曹某被烫伤。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7,431元。
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前的人行过道上摆放灶台,并擅自搭建雨棚,属于占道经营,且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设施,导致原告曹某在正常通过人行过道时受到伤害,其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曹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事发时其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照看,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可以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37,431元的80%,计币29,945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监护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