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导】
案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于2010年10月协议离婚。王某于2009年11月9日出具给陈某内容为“今借到陈某现金2万元,一年内还清”的借条一张。陈某以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为由,起诉请求王某归还本金及其利息。王某辩称该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无需归还。
案例二、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存款30万元。因张某的表弟生重病急需用钱,张某向丁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张某,乙方丁某,甲方向乙方借款10万元用于给表弟XX治病。甲方在二年后归还乙方本金10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利息2万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都同意离婚,但是对10万元借款的归还上产生争议,张某认为1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利处分这笔钱,故无需归还,于是,丁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解析】
近年来,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夫妻之间不仅可以约定婚后全部或部分财产归个人所有,实务中还出现了夫妻婚内借款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定性?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对于该行为的性质笔者认为,本质上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夫妻双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其借贷行为除作为借贷资金来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其他民间借贷并无实质的不同。
二、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笔者认为应该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共同财产用于共同开支”。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销的。这种情况下的婚内借款好比自己的钱从左边口袋放入右边口袋,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不具有可诉性。案例一正是该种情形。
2、“共同财产用于个人事务”。夫妻一方借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它个人事务。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这种借贷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方式。因此在离婚是,对双方产生的借贷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由于该借款为夫妻共同所有,故法院在判决是往往会判决借款方给予出借方借款的一半。案例二正是此种情形。
3、“个人财产用于共同事务”。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进行家庭经营的情形。出借方对于个人的财产有合法的处分权,该行为其实等同于夫妻双方向其他自然人借款。故在离婚时,此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因等同于第二种情形。
4、“个人财产用于个人事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进行个人事务的情形。应按普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