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步云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免费搭乘熟人发生车祸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11日,长期跑祁东至云南货运的被告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返回祁东的途中,免费搭载了在云南做生意的朋友刘某和彭某一起回祁东,行至广昆高速公路下行线K1123+567M处,其所驾车车头右侧与同向前方魏某驾驶的被告王某实际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后尾部相撞,致使坐在副驾驶员座位的刘某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彭某受轻伤,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刘某的近亲属把高某、王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在确定各被告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269,185元。
本案中被告高某免费搭载受害人刘某的行为本来属于朋友间的好意帮忙,结果却因为一场车祸使得好心变成了坏事,最终还让自己负担了高额的经济赔偿,在此提示大家,好意施惠有风险,免费搭乘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