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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青年与初中生女友开房获刑五年
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3-06-27 15:43:03 打印 字号: | |
  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却仍然与之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与之上床,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因强奸罪获刑五年。   

  2012年下学期开学时,被告人周某认识了在校学生彭某(女,1999年4月28日出生)。同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要彭某某帮他介绍女朋友,彭某就将同班同学周某某(女,1999年8月29日出生)的QQ号码告诉了周某。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经常在网上通过QQ聊天,并一同在外面玩耍。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害人周某某将自己是1999年出生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周某。2012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带到祁东县城横马路君豪宾馆301房间聊天听歌,被告人周某某回家吃饭后又返回该宾馆301房间,被告人周某在301房间的床上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2012年11月17日至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在祁东县君豪宾馆406房间及其外婆家中先后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周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了第五次性关系。当晚,找不到女儿的被害人周某某父母寻至被告人周某家中,发现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同卧一床,即将被告人周某扭送至祁东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目无国家的法制,明知被害人周某某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周志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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