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也是阻碍司法高效发展的“绊脚石”。笔者发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申请执行人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部分被执行人采取空头承诺的手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欺骗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但事后未兑现承诺,延误了强制执行的良机,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创造了机会。
二是被执行人漠视法律权威。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采用假离婚、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形式恶意转移财产,千方百计地规避执行。
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被执行人有支付能力但是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甚至恶意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法院有权对其进行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些惩戒措施应用较少,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威慑效果不大。
笔对此,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我国打击规避执行的法律相对简单、尚未成熟,没有一个明确、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应完善立法,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为执行法官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供明确的依据。
二是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依程序、及时果断地予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情形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彰显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三是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对拒不执行的“老赖”保持高压态势。人民法院可借助网络、微博、电台、报刊等媒体,公开曝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和个人照片,让他们的个人财产情况及个人消费情况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力震慑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
四是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及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各地法院应尽快与银行、房产局、交警的车管股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进一步完善“点对点”查控执行工作机制,及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使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从而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确保执行规范高效、公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