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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作者:刘小青、谭天梯  发布时间:2013-07-04 15:25:42 打印 字号: | |
  医疗纠纷案件是近年来民事案件中的热点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我院自2010年以来,共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0件,(其中2010年2件,2011年6件,2012年收案2件,2013年上半年无此类案件),其中判决6件,调解3件,撤诉1件。经调研,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医疗纠纷案经因为涉及鉴定问题,通常的审理期限较普通民事案件要长,许多案件都申请了两次以上鉴定。笔者调研的上述10起案件,就有7件的审理期限在9个月以上(鉴定期间计算在内)。

  二、过于依赖鉴定结论。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因此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过分依靠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甚至不加辨别的加以认定。当出现多个鉴定意见时,更是无所适从,常常会从鉴定机构的级别等技术层面进行证明效力比较。

  三、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案件,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受害人以医疗过错赔偿起诉,主张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但医院则往往先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

  四、举证责任分配特殊,原告举证难。《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原则,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就需要患者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对缺乏专业知识、掌握信息不充分的患者来说,无疑是维权的一大难点。

  五、相关法律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医疗机构指出既然医疗纠纷适用过错原则,自然应当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证明。而患者基于其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很难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自身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笔者建议:一、明确该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先,从法的渊源上讲,前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位阶比后者高且属于新法;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本质是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时所适用的标准,两者适用范围不同。二、谨慎选择鉴定机构。在进行医疗鉴定时,应当充分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选择鉴定机构并释明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避免发生当事人重复申请鉴定或是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三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患者只需要证明其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且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即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不需要承担损害与过错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未能证明其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伤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四是从多个方面综合认定案件事实,避免直接采纳鉴定意见。法官应当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等方式综合认定鉴定意见。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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