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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法院反映人民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曾辉  发布时间:2013-08-12 08:19:0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祁东法院人民法庭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数量呈稳定增长趋势。该院经调研发现,人民法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人民法庭不愿受理刑事自诉案件。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刑事自诉案件以故意伤害案为主,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这类案件很容易发展为涉诉信访案件,办案单位信访压力过大;其次,很大一部分刑事自诉案件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工作量过大;最后,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法庭经济压力大。

  受理案件的标准不好把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列明了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但是条件中“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一条不好把握,是只要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这方面的证据就可以到法院立案,还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才能到法院起诉,在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庭安全保卫力量薄弱。目前,农村地区的人民法庭一般只有三到四名工作人员,几乎没有配备法警,但是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往往要采取批捕、拘传等强制措施,开庭审理时也没有法警值庭,这给人民法庭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比较生疏。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以简单民事案件为主,有些人民法庭一年都没办理过一件刑事自诉案件,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与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又有很大区别,使得部分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尤其是年轻新进的人员会感到生疏、棘手。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要严格规范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一方面,立法上要对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庭工作人员要严格把握立案条件,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坚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要裁定驳回起诉。

   二是在结案方式上要灵活适用调解、撤诉结案。对于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调解结案能够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减轻涉诉信访压力。但是调解也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原则下进行。

   三是加强人民法庭的安全保卫力量。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应当给人民法庭配备一到两名法警,没有配备法警的人民法庭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可以申请报告,从本院司法警察大队中抽调人手,以消除人民法庭在办案时因人手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四是实行刑事审判庭法官与人民法庭法官交流任职的模式。交流任职既能起到以老带新、相互学习、促进法官业务素质全面提升的作用,又能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还能有效地促进法院廉政建设。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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