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零价值”诉讼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明显高于胜诉利益的诉讼。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国家公权力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作为代表国家司法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但是近些年来,有关“一分钱诉讼”、“一元钱诉讼”的民间纠纷屡见不鲜,且得到了部分专家学者的支持与赞扬。诚然,这种“零价值”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不仅体现了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得到不断提升。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健认为,虽然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权利是公民自己的,但是要善意地去行使。同时,在很多“零价值”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争的是一时之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四大要件,同时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依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故而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的案件时,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均予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面对这种低价值、零价值的诉讼时,是否有受理的必要性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有如下缺点:
首先,“零价值”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每年的审判任务繁重,造成案多人少,资源缺乏的尴尬局面。而法院在处理每一件纠纷时,从立案到结案都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使正义得到合理的分配,应当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更为必要的诉讼当中去,用司法权威保护更为重要的权利。同时部分“零价值”诉讼的案件其案情并非简单,甚至尤为复杂,人民法院需要花费更大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
其次,诉讼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诉讼也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笔者工作于基层人民法庭,所接触的当事人大多是农村居民。由于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不高、传统观念较重,对诉讼的理解产生了一定的偏差,误将民事诉讼的等同与刑事犯罪,认为被告上法庭是一件没面子的事情。所以,本来当事人之间不大的争议因为一纸诉状使得双方的矛盾更为激化,造成案件处理更为棘手。同时,在农村这种比较注重面子关系的社会,一场诉讼可能使得两家亲戚不相往来,最后得不偿失。
再次,给当事人带来高昂的诉讼成本。每件纠纷的处理,不仅法院要花费大量资源,且当事人亦要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案件从立案到最后的结案,至少得花费一个月的时间,若有上诉、再审之情形则耗时更长,这给当事人在时间上和精力上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缴纳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费用已然远远高于这类案件胜诉所能够带来的经济利益。笔者所在人民法庭近期受理一件财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以被告在其土砖房外墙堆放砖石而导致该外墙部分坍塌为由,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者负责拆除房屋。该诉讼为原告带来的利益可能只有几千元,但是原告为此已经花费了几万元的诉讼成本,且耗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故而,这种“零价值”诉讼带给当事人的成本也可见一斑。
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面对这些案件时可以不予立案受理。类似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有先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原告必须在法律上需要立即决定,如果原告对判决缺乏即刻的利益,起诉是不能接受的。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做法,但是现阶段从尊重当事人权利出发,人民法院可另辟蹊径,以寻找解决纠纷的办法。
一是各部门联动,将纠纷化解于法院之外。将法院工作和各政府部门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联系起来,利用调解的方法将纠纷化解于法院之外。这不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维护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从侧面着手解决问题,即积极联络当事人的亲属,让其对纠纷的双方进行劝说,促成矛盾的化解。
三是对当事人进行说理教育。在情、理、法等方面进行疏导,摆明诉讼的风险性和高成本性,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达成一致和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