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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缺席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陈映平  发布时间:2013-09-05 09:42:14 打印 字号: | |
    祁东法院2013年上半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82件,其中被告缺席的就有63件,比重达16.5%,其中公告案件41件。该院经调研发现,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是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被告看到公告的可能性甚小。被告外出打工常年不归,或曾经在本地居住但已搬离,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往往被告看到公告的可能性甚小,造成被告缺席。

  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不愿应诉,或因不愿意离婚而对诉讼有强烈的抵触心理等原因,被告拒绝签收相关应诉文书或签收应诉文书后不到庭应诉,经法院多次传唤仍不到庭,也不提供书面意见。

  三是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在农村,有些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且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庭审过程中的相关程序不甚了解,又不听取法官劝诫,认为自己不参加庭审原告诉请就不可能得到满足。

  对此,该院建议:

  一、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经各种渠道仍无法联系到时,应要求原告提交派出所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证明被告确已下落不明,避免原告恶意隐瞒被告下落以达到离婚目的的情况。

  二、被告下落不明时多做被告家属的思想工作。在听取原告陈述的基础上询问被告家属打听被告的下落及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告知其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法院可作缺席判决,以引起被告家属对案件的重视,从而帮助寻找被告的确切位置。

  三、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要向其法律释明。要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分析被告缺席原因,多做其思想工作,告知其离婚案件中,被告出庭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必要的时候告知其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以及拘传。

  四、对于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案件处理应慎重。如果认为被告的离开不影响法院判决,就应该缺席审判;如果认为被告的离开对案件的审理有较大影响,事后可能引发不服判的不良后果,可以征求原告意见,休庭一段时间,与被告沟通,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退庭的利害关系。这样做即使被告仍然中途退庭,也会缓和被告的情绪,尽量避免出现不服判决而缠诉的现象。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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