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2011-2012办理实施了量刑规范化的案件782件。量刑规范化的实施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增加量刑公开透明度有着显著地作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小觑,该院经调研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检察机关概括性量刑建议较多。《量刑程序意见》正式试行后,随着试点、试行工作的深入推进,据统计,该院所在县的公诉机关对简易程序及事实清楚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90%以上的案件都能在立案时一并移送相关量刑建议书,但往往也是罗列被告人量刑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所提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模糊、建议刑期的幅度跨度比较大。
二、刑事辩护率相对较低。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不足30%,近60%以上的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该院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仅占15%,且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刑事被告人系外来流动人口,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素质较差,对于所犯罪的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甚少。在量刑庭审中刑事被告人只能简单的要求法官从轻或减轻处罚外,基本无法有效的参加量刑的庭审程序。
三、在量刑举证时辩护方调查举证很难。一般只能依赖于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同时在庭审对抗的过程中很少有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一种认定过程,无疑加大了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难度,有些量刑情节不能很准确的认定。
四、不加区分,统一模式适用量刑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对于被告人是否认罪不加区分,没有庭前的释明和告知工作,统一模式适用量刑规范,直接导致案件的辩护方在进行量刑辩护的时候不知如何“支招”。更有甚者,有的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本就没有量刑的环节。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常态化实施。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该在移送起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交具有可参考性和日后有监督性的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的幅度不能太过宽泛。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针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辩护率偏低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要扩大司法援助的范围,壮大法律援助的队伍,尽可能的为那些不认罪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请不起辩护人的;或者是对量刑有争议而又缺乏法律知识的提供法律援助,以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更有效的实施量刑规范化制度。三是区别对待,提高审理质量。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应该保证量刑庭审的相对独立性,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围绕量刑情节进行调查和辩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应当先做好释明和告知工作,在庭前准备阶段就应告知辩护方即使主张无罪辩护也要做好参加量刑庭审的准备。四是将被害人纳入量刑辩论程序。赋予被害人独立的诉讼参与权,转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充分听取被害人对于量刑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被害人没有上诉权,其诉讼地位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可以加强被害人的参与性,专门设置有被害人案件的意见听取制。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五是限制自由裁量权。在实体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结合程序的形式正义性和当事人本位的参与性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恣意。以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有效避免“暗箱操作”现象和案外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