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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企业退出市场问题思考
作者:肖湘祁   发布时间:2013-09-25 17:25:31 打印 字号: |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诸多资不抵债、丧失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填补债权债务关系的低洼,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以将“伤害”降到最低值,最终“科学圆满”地退出市场,实现破产目的。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与发展不够成熟、相关市场规范的缺失等原因,一些已符合破产条件的“濒危”企业,却无法通过启动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的现象也大量存在。

   一是国有企业。因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的直接费用和对企业职工的安置,“不方便”破产。某县的某厂是一家国营企业,曾因经济效益强大风靡一时,为当地的产业龙头老大。近十年来,随着市场体制的改革,原材料市场发展情势突变,营业能力逐渐减弱丧失,最终不敌市场竞争压力。到如今,该厂已名存实亡,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生满铁锈的设备。数年来,厂中员工流失贻尽,早已不知去向,仅剩的几个主要负责人员,靠出租场地所得资金维持厂中日常开销。其剩余资产甚至不足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更有甚者,某些特殊行业,由于其生产设备的常年搁置,在无人管理状态下,风吹雨淋,原材料外流,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水地污染威胁。

   二是非法人的合伙企业。因其本身不能以债务人身份申请破产,而在现实操作中,债权人申请其破产举步维艰。首先面临的是申请破产的前期费用,如诉讼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人的清理核实资产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拍卖费用等。一旦对其进行垫付,债权人应对的风险,甚至大于其拥有的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而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能由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债务人无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遇上资不抵债,难以顺利依法退出市场。

   三是名义上登记为事业单位,其实质是企业管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经营不善,盈利不能,经营困难,财产早已不足以清偿单位债务,但终因“身份不符”,无法被启动破产,退出市场。某地某水科所便属于此类情况。数年来,屡屡亏损,却苦于无路“自我了断”,面对日益庞大的债务,艰难负债生存。债权人主张债权,也往往不能用破产方式让其退出市场。

   上述濒危企业,由于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完全退出市场,随之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的“病症”。

   第一,现有资产缩水,价值减小,企业健康状况更加恶化。由于企业经营能力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资金周转不开,生产效率与盈利数额持续走低,愈垂死挣扎,愈捉襟见肘,而现有资产的价值亦随着设备消耗、市场运转不断降低。部分债权人甚至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不惜采取“自力救济”手段,对企业资产进行挪用、侵占,这对于濒危企业,无疑更是雪上加霜。不及时退出市场的危害可见一斑。

   第二,债权人的受伤害程度加深。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破产的重要功能之一,通过破产程序,清理企业债权债务,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而企业一天不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则每况愈下,保障债权人利益无从说起。从实务中看,银行是普遍存在的企业债权人主体,一旦清偿不能,也将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第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由于企业迟迟未能退出市场,阻碍了与用人单位相关联的职工的再就业,甚至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的顺畅发展和社会安定。

   究其问题根源,笔者认为,首先,缺乏有效的企业运营监督机制。企业从刚进入市场至濒临瘫痪,绝非朝夕,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也归因于多方面的因素。为何及至企业即将“死亡”,债权人才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将受到致命伤害,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及时了解企业经营能力与其“生存状态”。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早已病入膏肓,回天乏术。企业运营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法及时知晓企业“健康状况”,另一方面,亦不利于濒临破产企业在合适的时机,科学地选择退出市场,以寻求重生。

   其次,相关破产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的规定,能够被启动破产的主体仅限于企业。而在基于特殊国情下发展形成的市场主体中,名义上登记为事业单位,实际上为依靠经营获利以维持正常运营的企业,也不在少数。这类经济主体由于无法应对市场风险,亦举债无数,因运营能力有限而无法填补企业亏损。由于没有针对此类主体的、能够有效退出市场的法律法规,无法对其启动破产程序,其只能艰难而尴尬地负债经营,在亏损不断扩大、伤害债权人利益的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企业破产保障机制缺失。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将面临破产申请。然而,对于某些负债严重的企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时,都需要一笔不菲的破产费用,导致“贫困”企业甚至“无力”破产。企业破产保障机制的缺失,直接导致重病企业无法通过顺利启动破产程序,利用破产程序对企业、职工、债权人等进行最后的拯救。

   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使濒危企业及时有效退出市场,针对成因,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应建立企业运营监督机制。政府市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对各地企业进行监督,要求企业每相隔一定期日,将企业营业收入和支出、负债等资金状况及时进行报告。凡是有证据证明与报告企业有利害关系者,都可以持有有效证明,对企业资产情况进行查询,以便了解企业运营状况,杜绝直至企业濒临瘫痪时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面临侵害局面的出现。对于资不抵债、丧失经营能力的企业,债权人能够及时向法院申请破产,预防破产企业资产贬值,以便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其次,应当扩大破产市场主体、能够申请启动破产的主体资格范围。对名义上登记为非企业,实质上完全符合企业模式的市场主体,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其满足对企业申请破产的实际要求时,对于这类主体,也应适用破产程序。此外,对于合伙企业,不仅仅是债权人能申请破产,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也应该具有同样的权利。

   最后,可以设立企业破产保险金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预防企业经营不力,无力启动破产程序,在企业设立之初到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之中,应该按期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保险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防范企业风险。如当企业需要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时,企业可以对该项保险基金进行提取,用于破产程序的启动,以解决企业破产的后顾之忧。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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