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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获支持
作者:王雁  发布时间:2013-10-11 15:46:24 打印 字号: | |
  被保险人彭某无证驾驶造成车祸,保险人A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理赔后诉至法院,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偿款。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

  被告彭某在原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11日至2012年12月10日。2011年8月15日,被告彭某持C3车型驾驶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1月28日,张某将彭某和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2011年12月29日,原告A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了25000元。2013年9月,A保险公司诉至祁东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赔偿款。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被告彭某持C3类驾驶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而没有取得相应的C1类驾驶证资格,所持驾驶证与驾驶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原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张某后,有权向侵权人被告彭某主张追偿权。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返还原告A保险公司赔偿款25000元。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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