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太和堂法庭受理了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件。
法官经过了解案情得知,原告陈某富、曾某元系被告曾某意的岳父母,且在被告入赘时曾与其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被告承担原告生养死葬的义务,原告将其全部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被告所有。原告夫妇育有三个女儿,按照农村的习俗,招赘女婿继承家业,传宗接代。却不料原告二女儿即被告妻子在2011年自杀身亡。为了维持家庭关系,原告夫妇做了一个不可思议的决定:将三女儿嫁于被告续弦。由于三女儿本就不愿意,所以婚后不久便与被告离婚。之后被告外出云南打工,至此,原告认为被告外出之后对家庭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