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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争夺女友持械斗殴受刑罚
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3-10-16 15:19:13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龙某系未成年人,因女友移情别恋,竟纠集他人持械与情敌一方“火拼”,造成四人轻伤的恶果。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龙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2月14日,被告人龙某因前女友“欢妹仉”成了刘某的女友而与刘某在网上发信息互相谩骂。被告人龙某纠集被告人周某阳、何某宏(在逃)、“黑子”(主体不清)等人准备菜刀、匕首等工具。而刘某也找到刘某某等人准备钢管等工具放在祁东县洪桥镇强盛网吧内。当日下午14时许,刘某在网上发信息告诉被告人龙某,说自己在祁东县城强盛网吧等着!被告人龙某、周某阳等人赶到强盛网吧,双方持械在网吧内发生了械斗,造成刘某、刘某某及被告人龙某、周某某四人轻伤的后果。

  案发后,在被告人龙某的协助和指认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阳抓获。二被告人与刘某、刘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阳、龙某某与同案人一起持械聚众斗殴,致对方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在组织同案人实施斗殴的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所参加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积极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阳,可以认定为有一般立功表现,决定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打击暴力犯罪行为,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法院
责任编辑:谭天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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